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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邓妙等7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10-20 16:3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邓妙《行政处罚告知书》

邓妙(430281********2725):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韩喜《行政处罚告知书》

韩喜(522125********2841):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唐丽群《行政处罚告知书》

唐丽群(430725********7564):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阙玉溶《行政处罚告知书》

阙玉溶(432426********7569):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聂小琴《行政处罚告知书》

聂小琴(430725********7149):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李小勇《行政处罚告知书》

李小勇(522125********2817):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李旭《行政处罚告知书》

李旭(522126********5056):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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