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邓妙等7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邓妙《行政处罚告知书》
邓妙(430281********2725):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韩喜《行政处罚告知书》
韩喜(522125********2841):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唐丽群《行政处罚告知书》
唐丽群(430725********7564):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阙玉溶《行政处罚告知书》
阙玉溶(432426********7569):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聂小琴《行政处罚告知书》
聂小琴(430725********7149):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李小勇《行政处罚告知书》
李小勇(522125********2817):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李旭《行政处罚告知书》
李旭(522126********5056):
你涉嫌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拟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0736-739936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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