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到长江流域视察时做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要求守护好一江碧水,渔民禁捕退捕就是落实指示的重要工作之一,胡春华副总理就此项工作专门做了批示,中央相关部委都出台了禁捕退捕政策。湖南省委、省政府立即行动,要求守护好“一湖四水”。无序垂钓行为是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之一,规范垂钓行为势在必行。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了《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省市要求各区县市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常德市汉寿县、澧县、津市市已出台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按上级相关要求,我区需尽快出台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管理办法,特起草《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申请通过。
二、起草过程
一是拟出初稿。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渔政监督管理站、法制股、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鼎城实际,拟出关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或现场征求钓鱼协会、钓鱼爱好者、禁捕队队长、派出所所长、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多次召开相关会议,认真研究规范垂钓工作。四是与汉寿县、津市市、澧县等区县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联系,借鉴他们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经验和规范垂钓行为通告内容。五是初稿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核,向分管领导汇报,经修改后,初步确定规范垂钓方案。
三、法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常德市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常禁捕办〔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区2020年出台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沅江、澧水鼎城段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20〕2号),生产性捕捞明令禁止,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是对全面禁捕通告的补充和细化。
四、重点内容
(一)禁钓区范围内一律禁止垂钓
禁钓区指:
1.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即玉霞街道所辖一水厂区域、红云街道所辖鼎城水厂区域、郭家铺街道所辖四水厂区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鼎城区褶纹冠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沅水牛鼻滩(芦荻山乡蚕桑场至苏家吉电排)河段。依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
3.城区公园水域。城区公园是供市民休闲用,发生垂钓
行为影响其他人休闲娱乐。
4.高压线和桥梁上下、港口码头、船闸水闸等水工建筑物处、陡峭堤岸地段等有垂钓安全隐患的区域。安全生产的需要。
5.其他明令禁止垂钓的区域。法律法规明确不允许垂钓
的地方,禁止垂钓。
(二)限钓区实施限钓措施
1.限钓区指禁钓区外的其他禁捕水域。
2.限钓区范围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休闲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为休闲垂钓方式,其他垂钓方式都是违规行为。
⑵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使用该类设备,其主要目的主要是获取经济利益,不是休闲垂钓,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极大,其他地区已有对用此类设备垂钓入刑案例。
⑶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目前全区禁捕水域没有用于捕捞的船艇,其他排筏等漂浮物不但有安全隐患,也不符要求。
⑷禁止使用除蚯蚓以外的任何活饵进行垂钓。活饵垂钓主要目的是钓肉食性鱼类,破坏水生生物生态平衡,危害性较大。
⑸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毒饵、窝料和添加剂都会污染水体。
⑹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生动物的捕捞标准:青鱼、草鱼、鲢鱼、鳙鱼500克以上;湘华鲮、白甲鱼、鳜鱼、乌鳢、管鱼250克以上;鳊鱼、鲤鱼200克以上;龟、鳖(甲鱼)250克以上。
⑺原则上每人每天垂钓渔获物重量不超过5公斤,单条渔获物重量达到5公斤或者5公斤以上,当天不得再进行垂钓。休闲垂钓的目的是休闲,渔获物重量达到5公斤,已够垂钓人员食用,超过5公斤后,再进行垂钓就有进行交易的可能。
⑻禁止任何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的视同非法捕捞,禁捕水域所有水产品禁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