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发〔2018〕4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等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规范划定和管理。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7、《常德市城市河湖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通告》禁养范围:总计禁养区100处,面积289.09平方公里。其中:(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81处,面积200.29平方公里;(二)自然保护区范围。花岩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公布范围,禁养区1处,面积3.57平方公里;(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鼎城区城市规划区、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范围。禁养区18处,面积85.23平方公里。(四)法律法规等划定的其他区域。
四、其他说明
(一)凡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二)在上述禁养区域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