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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8-02-05 14:45 来源:鼎城区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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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既要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又要处理好养殖业的畜禽粪污治理和生态环境的矛盾,尤其是在2017年区政府发布《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17]4号)通告后,

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养殖场应限期退出。在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的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程序,经各职能部门座谈、协调、一致通过后,做出本通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4、《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将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审批备案流程:

1、申报。由养殖场业主向拟选址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通过后,在区政务中心畜牧兽医水产局窗口领取《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审批(备案)表》,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2、初步选址。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动物防疫等站所对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进行初步选址,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选址的审查意见。

3、审核。养殖场初步选址通过后,养殖场业主分别向区环保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提交初步选址审核申请,经现场勘查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是否批准的意见。需占用林地建场的,养殖业主可凭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备案文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经林业部门批准,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

4、环评审查。养殖场在获得区环保局出具的选址认定审查意见后,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小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5、用地备案。选址审核通过后,必须到国土部门登记备案。

6、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项目防疫工程竣工后,养殖场业主向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防疫条件验收合格后,按行政审批程序,由区农业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验收及排污许可。养殖场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养殖场业主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要求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8、养殖备案。在取得上述条件合格后,养殖场方可正式运行。并依法在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