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制定禁火令。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禁火期。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禁火工作的紧迫性,明确了禁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确定了禁火区域。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规定禁火区域为“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明确了禁火内容。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明确了违禁责任。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报警电话。提示公众可通过119、0736-7373061等电话报警,以利于及时报告和传递森林火灾隐患信息。
(六)明确了有效期。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本文解读机关: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杨开河 联系电话:0736-737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