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常鼎政发〔2024〕3号)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
三、修改内容
将第三条第(二)款第7项第(6)点修改为:“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编制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现役军官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供养的士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保留其征地拆迁安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