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一、总体情况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政府公开工作要求,由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 0736-2761501。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19年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调整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分工,推进信息公开的管理。与此同时也相应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全局上下形成了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部门具体抓的良好工作格局,扎实推动了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2019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全面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先后起草并印发了《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关于建立信息报道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保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9年,累计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258条,新闻信息44条、行政许可189条、政策文件4条、通知公告12条、其他信息公开9条,全文电子化率100%,其中有概况信息、计划总结、工作动态、人事信息、政策法规、立项批复等许多方面的内容。在主动公开信息中,主要内容涉及物价政策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工作要点,包括需要推进的重点工作、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对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民本问题及时公布,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9年收到依申请公开1起,已妥善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单位2016年度共接受市民价格咨询33起,处理回复6起。本单位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栏访问量为6754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我局2019年度没有发生针对本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未发生因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而产生的费用收取情况。
(七)其他相关工作
2019年,本单位紧扣上级要求,突出工作创新,主要做好了行政审批、重点项目、价格和收费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
1.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区政府“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将行政审批股搬至区政务中心办公,并制定了落实工作方案和窗口人员服务承诺、严格履行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及时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充分授权,简化办事程序,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股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的“一站式”审批。本年度共办结项目审批187个。其中审批项目129个,备案项目58个。
2.推进重点项目信息公开。区重点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月,分项目向社会公开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形象进度情况。年初对外公开了《2019年鼎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表》 全区纳入市级调度管理的重点项目29个,年计划投资109亿元,中联重科二期项目、粤港模科一期工程、临江棚改、智能水表厂、东鼎动力汽车配件产业园、阳明湖水系、滨江大道、常德画墙等项目进展顺利。
3.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稳定市场。2019年我局主动公开了行政事业性收费2条,服务性收费1条,民生价格12条。公示了《常德市鼎城区行政事业性和涉企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1.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股室及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有待提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较单一,有待进一步开拓;三是信息公开的运行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2.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丰富主动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于各类政策性文件,项目审批、核准信息等,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向社会主动公开。二是推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中国”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掌握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规范,提高自身业务素养和能力。
2020年1月1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25 | +2 | 2 |
规范性文件 | 2 | +2 | 2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5 | +4 | 189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7 | +1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2 | +2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
2.重复申请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
(七)总计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