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灌溪镇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由鼎城区灌溪镇政府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灌溪镇政府办公室,电话7528012。
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2019年围绕便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配齐工作人员,明确责任。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镇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镇党政办具体负责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2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确保灌溪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和答复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制定工作制度,落实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并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相关流程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地公开本单位工作动态、群众办事指南、项目建设最新信息,方便群众办事。加强本单位内部各工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改进和提高政务服务工作,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地本单位到2019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62条,全文电子化率达66%。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第一项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行政法规、规章:本年新制作数量规章0条,本年新公开数量0条,对外公开总数量0条。
2、规范性文件:本年新制作数量规范性文件2条,本年新公开数量2条,对外公开总数量2条。
第二十条第五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1、行政许可:上一年项目数量0条,本年增/减0条,处理决定数量0条。
2、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上一年项目数量2条,本年增加3条,处理决定数量15条。
第二十条第六项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上一年项目数量2条,本年增加3条,处理决定数量125条。
2、行政强制:上一年项目数量0条,本年增/减0条,处理决定数量0条。
第二十条第八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一年项目数量0条,本年增/减0条。
第二十条第九项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政府集中采购:采购项目数量12笔,采购总金额6085400元。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主动公开的信息:
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过程中,及时通过政府简报、新闻媒体、公开资料、公开栏等公开形式进行公开。将涉及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截至目前,我镇按照《条例》及省、市政府文件要求,参照区政府的公开流程,基本建立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和答复机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我镇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本地本单位2019年度没有发生针对本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信息公开不及时。二是公开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有待提升。三是公开信息的信息面不够广泛。
(二)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进一步充实信息公开内容。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征地拆迁、养老保险、便民服务等热点和重点工作,加强基层调研,不断充实完善政务信息,及时更新网上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三是进一步丰富公开形式。积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开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放相关政策宣传手册等途径,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保障社会公众便利获取政府信息。
鼎城区灌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2 | 2 | 2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2 | +3 | 15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2 | +3 | 125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2 | 608540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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