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花岩溪镇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由鼎城区花岩溪镇人民政府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情况、其他相关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鼎城区政府网站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花岩溪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736-7498073。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19年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截至2019年底,花岩溪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和答复工作顺利开展。
2019年,我镇逐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在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同时,努力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一是我镇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落实分管领导,明确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了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严格按照《花岩溪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我镇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及工作措施,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三是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专门成立了保密审查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进行认真审核,尤其在涉密方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逐条进行审核,确保了公开的信息不涉密,涉密的信息不公开。四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原则和流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按照《条例》规定,2019年我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涵盖机构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各类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的途径:通过新闻,公开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政府信息。三是通过政府院内的政务信息公开栏,将需要公开的信息及时的在公开栏内公开,方便来访群众了解相关办事流程和方式,也是群众对政府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本地本单位截止到2019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37条,本年度公开47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9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地单位2019年度共接受群众咨询207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149次,当面咨询58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2019未发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
2019年,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共2人,1专职,1兼职,各站所人员配合完成,明确了责任,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全年,我镇投入3.5万元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四个季度投入,分别包括设施设备2.4万元、资料印刷0.8万元、业务培训和其他0.3万元。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1、主动公开的意识还不够强。主动满足群众公开需要的意愿不足、发布信息总量不够,信息公开面对社会宣传力度不够大。2、公开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有待提升。部分站所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不深、重视不够,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进展较为缓慢。存在着群众关心的没有有效公开,注重结果公开,有时忽略了过程公开;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政策措施通俗化解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3、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需进一步增强。信息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需加强培训学习。
(二)改进措施。一是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工作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以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领导决策、服务中心工作开展、服务人民群众信息需求,着力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立公信,维护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的良好形象。二是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加大对政府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部署、重大改革措施的解读力度,及时关注舆情,回应社会关切。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三是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方法举措创新。进一步整合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加强对“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新媒体的学习和应用,推进互联网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度融合,运用网络客户端主动及时向社会群众公开热点信息。
鼎城区花岩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附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1 | 1 | 1 |
规范性文件 | 7 | 3 | 3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3 | +1 | 422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35 | +2 | 819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 | 0 | 3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3 | 22000元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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