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八)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经营和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常德市鼎城区牟建国经营的花生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1月25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花生仁(散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9年12月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4303191134072-S)显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99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常德市鼎城区桂初蔬菜店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3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散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18日,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CTT20050806719)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常德市鼎城区段忠强经营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1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鲈鱼(散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17日,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CTT20050803657)显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5条、第27条,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四、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家乐多购物广场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19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散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17日,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CTT20050803455)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9996元。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五、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唐孝孝生蔬小店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0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散装)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17日,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CTT20050803508)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2元。
六、常德津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桃椰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津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黄桃椰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24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S2005CJ092)显示,其菌落总数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七、常德市鼎城区长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原味肚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1日,湖南省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长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的原味肚片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16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S2005SJ119)显示,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8.5元。
八、常德市鼎城区长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锐湘口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1日,湖南省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长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的锐湘口条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16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S2005SJ129)显示,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8.5元
九、常德市源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源沅湘常德鲜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12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武陵区曾照明米粉店经营的.常德市源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源沅湘常德鲜圆粉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8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L2005CJ025)显示,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Q/CSYH 0001S-2017《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湿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生产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此,当事生产单位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十.常德市鼎城区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公干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6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公干鱼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20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00509402)显示,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6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4.08元。
十一、常德市鼎城区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酥鱼仔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6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香酥鱼仔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20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00509400)显示,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6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4.08元
十二、常德市鼎城区亿客隆购物广场经营的素食爆鸡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5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素食爆鸡皮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19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00509302)显示,过氧化脂(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XYLY0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3.6元。
十三、常德市鼎城区亿客隆购物广场经营的散称冬瓜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5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散称冬瓜糖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19日, 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00509304)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3.6元。
十四、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自泉茶行经营的罗布麻茯砖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7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罗布麻茯砖茶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29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00509787)显示,氟项目不符合GB19965-2005《砖茶含氟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十五、常德市鼎城区三滴水水产市场李拓经营的鲶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鲶鱼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7月7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YA20063085)显示,其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5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十六、常德市鼎城区国才鱼行经营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黑鱼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7月7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YA20063087)显示,其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5条,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