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常德市鼎城区齐兴科经营的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21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肉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6月5日,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CTT20050803648)显示, 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扣押的牛肉18.76公斤;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常德市鼎城区添满人间矿泉水饮料厂生产的金沧山天然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金沧山天然饮用水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8月5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020-J35036)显示,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4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三、常德市鼎城区青龙井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花岩溪天然饮用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桃源县康美矿泉水营销部经营的由当事人生产的花岩溪天然饮用泉水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8月14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020-J35246)显示,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四、常德市鼎城佳佳饮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古牛山精品天然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2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陵区郭姐纯净水经营部经营的由当事人生产的古牛山精品天然泉水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8月18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020-J35206)显示,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4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五、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马文军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1月27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9年12月9日,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CTT19110805894)显示, 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六、常德市鼎城区品慕糕点加工店经营的桃酥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30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桃酥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8月13日,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S202007-J341)显示, 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七、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卫青鸭霸王经营部经营的鸭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3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鸭头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8月14日,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S202007-J373)显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八、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卫青鸭霸王经营部经营的鸭脖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3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鸭脖子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8月14日,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S202007-J374)显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