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六)

2021-10-18 16:44 信息来源: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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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相关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秋桂食杂店经营的泥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泥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8月5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10719588)显示,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予立案,核查处置终止。      

二、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吴彪小吃店经营的酱油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12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酱油馒头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7月23日,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107024155)显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人人佳超市经营的泥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泥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7月26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10719061)显示,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4.98元;

2、罚款人民币7900元。

四、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人人佳超市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7月26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10719055)显示,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4.98元;

2、罚款人民币7900元。

五、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佳佳乐超市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4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7月26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HN20210719046)显示,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此,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8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六、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涂记私房菜馆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8月2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4303210820018-S)显示,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予立案,核查处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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