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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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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R—2022—01002

常鼎政办发〔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相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0〕1号)第六条第一款“所承包的耕地一次性被征完的,必须按时申报,否则视为放弃。被征地后尚有剩余的,可选择在首次被征地时申报;首次被征地时未按时申报的,须待下次被征地时再行申报,此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申请。何时申报适用何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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