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鼎城区财政局、鼎城区水利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关于核准全区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DCDR—2021—04004
常鼎发改价费〔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文件规定和鼎城区人民政府第109次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核准全区各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元/吨。
二、计征方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优惠政策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低收入群体(低保户、五保户)每户每月减免10元污水处理费。
四、资金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乡镇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代征手续费由区财政按不超过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安排。
五、征收时间
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我区将及时按照新政策调整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鼎城区财政局
鼎城区水利局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