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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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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鼎政办发〔202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常德市鼎城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德市鼎城区境内发生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标准见附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乡镇(街道、场)对其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科学评估,有效应对。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将应急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全过程贯彻于监管各环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分析评估,根据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及危害人数等因素,核定事故级别,依级别启动或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工作。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应急指挥机构。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指挥机构。跨行政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行政区共同负责应对,必要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2  应急组织机构

2.2.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其他相关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结论;负责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广告、商标等经营行为开展调查;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区卫健局:负责组织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3.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结论。

4.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5.区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培训(学生学员辅导)机构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6.区住建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7.区工信局: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等特定食品工业中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8.市公安局鼎城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管理、交通管控。

9.区纪委监委:负责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0.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12.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提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保障。

14.区商务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需要时,协助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区文旅广体局:协助旅游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及涉及国外、境外人员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6.省高管局驻鼎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7.民航常德桃花源机场:协助有关部门对桃花源机场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2.3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是:

1.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纪委监委、区卫健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鼎城分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2.危害控制组。依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相关区直部门牵头,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卫健部门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鼎城分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和法律服务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成立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3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测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评估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科学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同时,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建立并完善一般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遵循高风险产品监测优先原则,并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ƒ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④发生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⑤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信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⑥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的重点:中央、省、市领导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批示;‚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交办或督办的食品安全信息;ƒ各乡镇(含街道、场)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④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⑤社会舆论、媒体重点关注的食品舆情信息;⑥其他渠道获取的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 

3.2 预警

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预警,发布风险警示信息。按照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事故。

‚黄色等级是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形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ƒ橙色等级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④红色等级是指涉及多个省或国外,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预警发布后,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动态监测,对相关信息分析评估,并采取处置措施。

预警发布主体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决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信息报告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

4.2 责任报告主体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餐饮服务等单位);

(2)医疗卫生机构;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4)食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

(5)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相关信息知情者;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4 报告形式和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2)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查或处理结果,以及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

4.5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5.2.1  前期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最先到达事发地的部门要保护好现场。

①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有健康损害的人员。

②区市场监管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相关技术检测机构开展相关食品检验检测工作。

5.2.2  响应措施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

②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发生、处置情况。

③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场)及时有效控制事态。

④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⑤处置工作结束后,督促事发地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3  检测分析评估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开展评估。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为事件调查和处置提供参考。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

5.4.2  响应终止

事故处置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超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5.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分析评估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人民政府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5  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事故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制定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6.2  事件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对一般事故开展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处理报告。

6.3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

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7.2  物资经费保障

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区财政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事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4  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

7.5  科普宣教

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 则

8.1 奖 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通报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场)参照本预案,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8.3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包括本数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100人以下”不包括100人。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鼎城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常鼎政办函〔2017〕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级别

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

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

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送食物中毒、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政府

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

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政府

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

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区政府

启动Ⅳ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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