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鼎政发〔2020〕2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相关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常德市鼎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其它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含高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区属各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二)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吻合,严格控制政府负债。
(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即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严禁突破概算。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相关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落实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区发改部门负责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建设方案、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核,指导协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招投标、项目代建等工作,统筹重大项目前期及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
(二)区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相关职责对项目做好审查和监督。
(三)区国资管理部门对区属各投融资公司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等。
(四)区自然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申报争取相应领域项目建设资金,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职责。
(五)区属各投融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参与政府投融资项目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规划选址;
(二)用地预审;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评审、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手续;
(六)依法招投标;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综合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各程序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对可以并联审批的环节,采用“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机制。区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的策划和开发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建立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库。各乡镇(街道、场)、区直有关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分库,在此基础上由区发改部门统筹建立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编制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区财政部门提出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每年11月份各乡镇(街道、场)、区直有关单位开始拟定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后,由区发改部门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建议计划,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确定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完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立项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确需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直接费用在400万元以下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且应当附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区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区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区财政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概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直接费用在4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区财政部门关于资金来源的筹措意见;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七条 区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方案审查,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各类规划要求,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产生较大的投资变更。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通过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各级有关计价规定,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不得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
第十八条 区发改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审批及监督责任,受理概算调整。由上级审批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由原审批部门受理及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评审(工程费和其它费用一次性分别送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条 经批复的投资概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建设期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进行调整,但必须事前依程序进行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前必须完成暂估价材料及设备的询价,工程招标前或施工期间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无发布价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询价,询价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通过询价确定的材料及设备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节约、就近和供应及时的原则;
(二)施工单位不得参与询价且询价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
(三)询价考察的供应商随机抽取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询价的情况,形成书面询价报告,并将询价报告提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备案,区监管办可对询价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评估、招标代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预算控制责任。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五条 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投标人资格审查、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行为、领导干部和交易当事人行为。
第二十六条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或预算,手续不完备不得实施招标。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第二十七条 纳入国家必须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且达到以下规模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所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均应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该建设项目的区级领导、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及区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为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牵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监管办),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发改局,成员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社局分别派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区监管办主要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询价、设计变更、涉及隐蔽工程的分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区政府重大工程管理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二)组织检查。组织工作班子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和跟踪督查,参与检查人员在每次检查时必须签字确认。
(三)综合汇报。将集中检查和跟踪督查发现的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工程建设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监管领导小组汇报,定期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工作情况。
(四)督办整改。根据集中检查和跟踪督查发现的问题,采用书面的形式督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问题分清责任,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立卷归档。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或工程变更情况,应当建档备查。
(六)区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区监管办日常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对教育、卫生领域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学、乡镇卫生院,分别由区教育局和区卫健局担任业主。
第三十二条 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符合项目建设条件的,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范本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可以约定明确工程结算以区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结论为依据,必要时提请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企业不得转让、转包监理业务,不得挂靠、借用资质承揽监理业务;监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科学约定工期,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移交制度。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工程和征拆、设计等其它费用的结算资料,由审核部门或审核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和审核部门依据该审核结论办理竣工结算和决算。项目决算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批复、相关调整变更批复执行。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预结算评审管理按照《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7〕10号)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已经实施征地拆迁取得用地但未进行建设的项目,因管理不善出现建筑、青苗、设施等重复补偿,区征收办(区征拆指挥部)、区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认定;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储备用地的动态管理,已经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出现建筑、青苗、设施等重复补偿,区征收办(区征拆指挥部)、区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认定。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范围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建档及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审核前,申请和预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最终结算审核后要留足合同金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强化概、预算管理,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办理立项审批,未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预算评审;未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未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得进行结算评审;未进行预、结算评审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区教育部门、区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辖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因疏于监管造成违规事实或经济损失的,将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八)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程序履行各类批复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规干预招标、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
(二) 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
(三) 中标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将建设项目进行转包、分包、资质挂靠的;
(四) 组织招投标活动未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五) 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
(六)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认真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相关规定,项目报建前必须依法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管理部门专户,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行为,由区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因履责不到位造成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农民工权益受到其它侵犯,情节严重的,移送区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对参与监管项目承担监管责任。区纪检监察部门对不认真履责、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原区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公布施行新文件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鼎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常鼎政发〔2018〕4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