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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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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鼎政办发〔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和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常德市鼎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常德市鼎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组

2.4乡镇(街道、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2.5现场指挥部

3.预   警

3.1预防

3.2监测和风险分析

3.3预警分级

3.4预警信息发布

3.5预警行动

3.6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信息报告与发布

4.3响应行动

4.4响应措施

4.5安全防护

4.6响应调整或终止

5.后期处置

5.1安置、补偿与理赔

5.2事件调查

5.3评估与报告

6.应急保障

6.1物资和经费保障

6.2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3队伍保障

6.4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惩与责任追究

8.附   则

8.1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常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鼎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在其专项应急预案发布后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鼎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武装部负责人、区武警中队队长、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信访局、区气象局、区消防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区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是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局长兼任。

2.2 成员单位职责

2.2.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1)研究确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传达上级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部门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和协助上级部门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审议区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

(5)向区人民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协助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2.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4)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指导和监督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依法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预防措施,防范发生次生灾害;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储备、管理和调配救灾物资。

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指导、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宣传报道。

区发展改革局 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通信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公安局鼎城分局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侦查、事故现场保护和维护治安秩序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区民政局 动员和协调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负责受害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 负责区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区水利局 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林业局 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城市道路的应急抢修、水面垃圾清理打捞工作。

区信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区气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区消防大队 负责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牵头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 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组织所属救援力量协助区有关部门参与救援行动。

区武警中队 参加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

区广播电视台、常德日报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2.3 专家组

区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相关行业应急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乡镇(街道、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场)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其成员和职责由乡镇(街道、场)参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2.5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导和处置。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预警

3.1 预防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现有评价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区人民政府要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5)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6)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7)加强环境应急可研和应急指挥平台与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工作。

3.2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

3.3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4 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在本行政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对象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5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6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报请省、市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信息报告与发布

4.2.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湖南省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常德市涉外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请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4.2.4 信息通报

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4.2.5  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指挥部统一发布,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报请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Ⅱ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报请省、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 响应行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响应调整或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安置、补偿与理赔

乡镇(街道、场)及各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评估与报告

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负责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 物资和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3 队伍保障

区本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4 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区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突发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人民政府和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以及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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