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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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鼎政办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相关单位:

《鼎城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鼎城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家企业以一个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鼎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以上园区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适合开展集群注册的专业园区及其他场所。

第三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机构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机构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第二章  托管机构登记

第四条  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一)注册地在常德市鼎城区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从事企业代理服务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经批准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速器、园区孵化器或者创业示范基地、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承担孵化载体功能的企业;

(四)其他具备托管服务能力的机构。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注册的托管机构可以继续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第五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且拥有合法的自主产权或三年以上使用权;

(三)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四)没有不适宜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具有“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一)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三)企业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程;

(四)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其他机构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四)机构签章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程;

(五)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报表、承诺书的文书样式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确认的托管机构统一按新型众创空间予以支持,按照支持众创空间的政策,支持托管机构的建设。

第八条  若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来源为租赁,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合同期满后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机构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条  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服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托管机构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三章  集群企业登记

第十一条  集群企业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可以使用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下列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

(三)担保公司、小额贷款等企业;

(四)其他需要特定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机构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解除托管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材料。

第四章 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义务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集群企业自愿委托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托管合同中应当明确涉税文书签收、记账、报税等服务内容及双方法律责任。

集群企业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有关监管部门通过托管机构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的,托管机构、集群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应当制定集群企业管理制度和细则。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机构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方式及与集群企业备案的联系方式;

(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托管合同书;

(五)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定期联系情况记录;

(六)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应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托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等。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托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中托管机构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应同时书面通知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

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务秘书制度,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商务秘书信息,商务秘书负责为集群企业提供服务,定期与集群企业联系沟通,负责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依法向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机构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企业及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表、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门户网站,通过网站公示本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方式、托管的集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许可信息、联络情况等。托管机构应当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数据或数据接口。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通过备案的联系方式,超过1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应将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书面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且约定代理税务业务但已超过6个月未发生代报纳税的,托管机构应邮寄通知信函至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身份证地址以确认企业经营情况,确认结果应书面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视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托管机构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纳入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机构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

(二)托管机构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义务,或备案虚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等信息的;

(三)托管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四)托管机构建立集群企业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托管机构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的;

(六)托管机构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七)托管机构不配合、不协助监管集群企业管理,或串通集群企业逃避监管的;

(八)托管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集群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八条  托管机构通过备案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联络而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企业,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企业。

第二十九条  托管机构、集群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三十条  鼓励托管机构成立集群注册托管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制定集群注册托管服务行业规范、托管业务规程、托管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明确托管机构、集群企业的权利义务;对集群注册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协调解决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之间的经营纠纷;对违法失信的托管机构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鼓励托管机构加入行业协会,遵守行业规范和业务规程,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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