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鼎政办函〔2018〕6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批备案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备案流程
自《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17〕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养殖场应限期退出。在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由养殖场业主向拟选址所在的乡镇(街道、农林场)提出书面申请。
2.初步选址。乡镇(街道、农林场)组织国土、环保、林业、动物防疫等站所及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申报的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进行初步查勘,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3.防疫条件审核。乡镇(街道、农林场)意见通过后,养殖场业主向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提交申请。经现场勘查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防疫条件意见。
4.环评审查。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并出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养殖场建成营运后需要由养殖场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报备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小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网上备案管理。
5.用地备案。选址审核通过后到国土部门登记备案。养殖业主占用林地建场的,需报经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
6.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防疫设施设备完成后,养殖场业主向区畜牧兽医水产局申请验收。防疫条件验收合格的,按行政审批程序,由区农业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养殖场备案。上述条件合格后,由区畜牧兽医水产局予以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二、日常监管
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市环保局鼎城区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负责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其环境违法案件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行使相关职责。
乡镇(街道、农林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初审、申报、日常监管等工作。畜禽禁养区、限养区所在乡镇(街道、农林场)应设立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界碑,公布非法养殖场监督举报电话。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乡镇(街道、农林场)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区相关部门,对管理不力、执法不严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责。
三、其他
1.本通知所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类型 | 猪(头)(出栏) | 牛(头) | 鸡(羽) | ||
奶牛 (存栏) | 肉牛 (出栏) | 蛋鸡 (存栏) | 肉鸡 (出栏) | ||
小型养殖场、养殖小区 | 500(含) —4999 | 50(含) —499 | 100(含)—999 | 15000(含) —149999 | 30000(含) —299999 |
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 | ≥5000 | ≥500 | ≥1000 | ≥150000 | ≥300000 |
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农民自养少量畜禽不适用于本通知。
2.本通知由区政府授权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