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鼎政办发〔2017〕40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常德市鼎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鼎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及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及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对象申报、初审调查、民主评议、对象公示、资料整理等。
第四条 发改、物价、财政、统计、公安、人社、住建、房管、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及证明,协助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每年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由居住地承办;
(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三)以户为单位核算,低收入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
(四)针对政府专项救助项目进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且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资产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标准以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准。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均有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依据有关专项救助制度的规定申请相应社会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因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与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
(五)其他依法认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未成年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与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但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是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和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部分);
(七)职工因企业改制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八)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九)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等;
(十)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十一)依法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家庭拥有或使用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四)人均拥有住房面积40平方米以上或拥有经营性门面的;
(五)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
(六)有劳动能力却抛荒责任田(土)的;
(七)因赌博、吸毒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不改正的;
(八)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由户主通过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一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申请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凭据,并提供全体家庭成员亲自签名的授权民政部门及乡镇一级政府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的授权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提供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关于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的证明:
(二)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
(三)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提供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抚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1 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学校证明;
(六)有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的,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种植、养殖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
(七)家庭成员是在职职工的,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或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凭证。家庭成员在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应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八)家庭成员有经营性店面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缴税证明材料,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置材料;
(九)家庭成员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十)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
(十一)家庭成员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十二)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并当面签署《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委托书》,填写《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和《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书》。
村(居)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所在乡镇一级政府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将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审批,审批结果书面通知乡镇一级政府,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出具《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乡镇一级政府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民政局申请复核。对区民政局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上年度或当年前6个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时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在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时,公安、人社、住建、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如实提供下列与申请对象有关的信息,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情况;
(六)车辆拥有情况;
(七)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
(八)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二条 《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由区民政局印制和发放,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三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在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以及财产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如实报告,接受核查,核查情况及时报区民政局重新审核。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收回或注销低收入家庭证明,并将变动情况通报给相关救助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应以户为单位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并将低收入家庭享受有关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教育、卫计、住建、人社、司法、工商、税务、公用事业、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情况。
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相关部门应与低收入认定工作机构实现网络对接、信息共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由区民政局收回或注销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相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或实物,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诚信体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伴随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就业渠道、收入来源的不断拓宽,家庭财产的构成日趋复杂,对精确认定低收入家庭和社会救助对象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力推进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对准确、高效核定我区低收入家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的重要途径。《常德市鼎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文件的出台,为各部门密切配合,准确认定我区低收入家庭,在政策层面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二、出台的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低收入家庭范围、标准的界定。《办法》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明确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计算方法。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以及不计入家庭收入的状况。
(三)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四)明确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中的责任。一是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二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