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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排渍费用包干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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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鼎政发〔2017〕10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鼎城区排渍费用包干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现将《鼎城区排渍费用包干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鼎城区排渍费用包干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泵站排渍费用管理,明晰权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近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排渍费用包括区管泵站排渍电费、维修费;镇管泵站的排渍电费、维修费、管理人员补助;村管泵站的补助电费。

第二条全区排渍费用管理实行总额包干、超支自负、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利局为排渍费用使用责任主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区水利局局长为排渍费用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排渍电费包干基数以2016年度实耗电费为各乡镇、区管泵站排渍费用年度预算数。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管电排,汛期无条件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调度命令。正常情况下,严格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重点排涝泵站起排、止排水位运行方案》调度泵站运行。

第五条镇属的排渍电费、乡镇管理人员补助、维修费、村管泵站补助电费一次性预算到乡镇(办事处)。区管三大电排的排渍费用一次性预算到区水利局。

1.泵站维修费按以下方法计算:⑴1970年以前按38元/KW计算;⑵1970-1979年,按32元/KW计算;⑶1980-1989年,按25元/KW计算;⑷1990年后按18元/KW计算。

2.乡镇泵站管理人员补助按以下方法计算。⑴总装机≤100KW,补助7500元/座.年,每增加1台机组增加6000元;⑵100KW<总装机≤500KW,补助10000元/座.年,每增加1台机组加6000元;⑶500KW<总装机<1000KW,补助15000元/座.年,每增加1台机组增加6000元;⑷总装机≥1000KW,补助40000元/座.年,每增加1台机组增加5000元。

3.村管泵站补助电费按受益面积每亩10元予以补助。

第六条排渍电费、村管泵站补助电费的支付程序:运管单位根据区电力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及详细清单,由经办人逐处核对每座泵站的电量、电费,经排渍费用的使用责任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运管单位派员于每月的固定工作日,到区财政局办理排渍电费支付手续;乡镇管理人员补助、维修费每年分两次(汛前、汛后)到区财政局拨付。

第七条排渍电费结余部分的使用顺序:结转下一年使用或经单位申请用于泵站机电设施维修保养、人员工资、奖励与泵站运管相关的支出等。如超支则于当月停止拨付该泵站电费,由运管使用责任单位自行缴清欠款,并处理好因此带来的其他事件。

第八条各区管电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泵站管理,落实泵站管护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区水利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泵站安全检查,杜绝一切私拉乱接盗电行为。

第九条区级或区级以上建设项目需施工排水,项目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报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且经区财政、水利部门会商核定费用后,泵站运行管理单位方可开机排水。任务完成后,工程排水费用由区财政拨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常德市鼎城区机电排灌管理暂行办法》、《常德市鼎城区排渍电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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