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鼎政发〔2017〕2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各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共鼎城区委的领导下,高举“抢抓新机遇,建设新江南”旗帜,深入推进新常德新创业,加快建设“三城四区五中心”,以“四讲四比”为总抓手,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七、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八、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人民政府正处级、副处级干部,受区长委托,负责某方面具体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区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一、区长较长时间出区(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十四、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全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十八、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科学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加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重点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力度,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促进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努力实现绿色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湖南省“两规定六办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职能科学、责权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依法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拟对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须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区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行政规则,完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落实重大决策调查研究、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示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
二十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有关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关于落实“三重一大” 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区人民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对12类事项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等事项;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大宗国有资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等;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以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以及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决策过程应包括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3个主要阶段,“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政府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过程应当包括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3个主要阶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也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的表决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
三十、深化政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等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加强区人民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通畅。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乡镇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站办所有权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区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凡必须和可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通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外发布,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策和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执行情况。对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制度。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根据需要,采取调度会议形式对日常工作进行调度协调。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区委的中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和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人员,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市人民政府及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 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1次,一般在月底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和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人员,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监督员列席,邀请群众代表旁听。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不需要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专项事宜。区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1次,一般在月初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
四十三、区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分析经济形势,安排部署工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不重合安排),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参加。
四十四、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
四十五、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和单位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区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上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
四十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新闻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
四十七、按要求应出席(列席)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人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十八、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区人民政府安排会议从严掌控,所有会议必须按程序报批,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不直接批准会议。要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区综合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严格控制和规范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研讨会、论坛等各种会议。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进入区委常委会会议确定的每月《全区主要工作重要活动预安排》。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各类会议要压缩会期,控制规模,减少与会人员。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1位区领导作主题讲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人数不超过100人,会期不超过半天。应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除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召开的有关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乡镇一级。需请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同志参加会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核报有关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批准;需请乡镇长参加会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核报区长批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出席、接见会议代表或合影;确需出席的,按职责分工对口安排。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提高讨论质量。清理和精简各类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规范决策行为,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事项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举办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会议经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或礼品,严禁在会议期间组织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湘办发〔2012〕40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函〔2012〕11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发送公文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9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函〔2008〕94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常鼎政办〔2009〕2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0〕21号)要求及有关规定。除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个人报送公文,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义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分工呈批,重要事项报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
五十一、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五十二、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重要事项报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发。
五十三、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四、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要带头执行有关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的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文件。发文应当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文件把关,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上级文件已明确具体的政策措施的,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发文。压缩事务性文件,严格控制表彰奖励性文件,减少审批类文件。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部门可以根据法定职责确定的,一般不再印发责任分工文件。属于区人民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区人民政府部门行文,不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除区人民政府重大会议活动需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会议活动,一律不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通知。未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和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报文。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和简报、内刊,归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把关后分送,不得直接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编印各种书籍的,须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实行免费发放,不得向基层单位出售;除党报党刊和中央、省、市里有明确规定任务外,区人民政府部门不得向基层下达报刊、书籍订阅任务。
文件要严格控制篇幅,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练。简报要短而精,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每期篇幅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区人民政府文件代拟稿,应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审批。要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
五十五、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或报区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六、切实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区人民政府批转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五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章 内事和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和规范招商引资节会、剪彩、奠基等各类活动。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出席的节庆活动,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区长批准后,进行统筹安排。未经批准,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一律不出席各类节庆活动。
五十九、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外地区领导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客人来鼎城考察访问,需要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批准。
六十、区人民政府副处级(含)以上领导人员出访,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市、省外侨办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十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科级干部出访,由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外侨办,区外侨办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程序对上申报审批。
六十二、规范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活动。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不得组织和安排没有明确目的、没有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活动。乡镇人民政府组团外出的,要向区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并获批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组团外出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的,须经区委书记、区长批准。各类组团外出的,不得强制要求基层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参与组团。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活动要从严从紧控制,原则上每3年可组织一次外出学习考察培训。
六十三、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非官方人士和港澳人士、台湾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分别送区外侨办、区台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六十五、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除参加中心组学习和自学外,区人民政府每次常务会议均组织集中学习,由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轮流讲习;每季度聘请1名专家上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讲习。
六十六、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到基层调研,可根据调研内容听取地方相关工作汇报,除受区委书记委托或区长外,其他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不召开全局性工作汇报会和由当地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在考察调研活动中,涉及重大项目、资金、干部人事安排等具体事项时,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自觉规范表态、决定行为;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到基层的考察调研要统筹安排,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调研活动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不要密集或轮番到一个乡镇、一个单位、一条线路、一个点上调研。
区长到基层考察调研时,陪同的区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乡镇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其他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到基层考察调研时,陪同的区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乡镇只安排1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到基层考察调研,不安排边界迎送,不布置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安排工作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发烟,不陪同考察调研的人员不陪餐,在江南城区考察调研不安排用餐。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要严格控制车辆,尽可能安排集体乘车,不安排警车开道。
六十七、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代表区委、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报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除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个人不得担任书刊、影视片和其他音像制品的主编、编委、顾问等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题词、题字一般不予公开发表。
六十八、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十九、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严格执行车辆配备等有关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七十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乡镇长离鼎城出差、休假,应事前报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
七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区人民政府特设机构、区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鼎政发〔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