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鼎政发〔2016〕11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鼎城区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鼎城区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
鼎城区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
实 施 意 见
为加速推进我区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推动全区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湖南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湘烟花整〔2016〕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6〕14号)及《常德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引导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愿退出。确保全区9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省市要求有序退出。
二、退出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确定为退出对象:
1.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违反国土、林业、环保、规划、税收等国家法律法规,应依法予以关闭的;
3.烟花爆竹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
2017年12月31日以后,符合烟花爆竹企业退出条件,又不主动申请退出的,将依法强制关闭且不享受退出相关政策。
三、退出企业奖补范围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验收合格的,给予奖补。
(一)纳入奖补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两证齐全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2.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并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和工库房;
3.注销烟花爆竹生产相关证照,并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不纳入奖补范围
1.被兼并重组仍在生产烟花爆竹的;
2.事故导致依法关闭的;
3.被安监部门予以吊证处罚后依法关闭的;
4.曾享受过项目迁建补偿(赔偿)的;
5.吊(注)销证照后仍擅自组织生产的;
6.国务院安委办部署全国烟花爆竹攻坚工作以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2014年3月25日)。
四、退出奖补标准
(一)省级奖补标准
1.爆竹企业50万元/家,烟花企业(含引火线)100万元/家.
2.对2016年12月底提前完成退出验收的,额外奖补爆竹企业2万元/家,烟花企业5万元/家。
(二)市级奖补标准
1.2016年退出的爆竹企业15万元/家,烟花企业(含黑火药、引火线,以下同)30万元/家。
2.2017年退出的爆竹企业10万元/家,烟花企业20万元/家。
(三)区级奖补
2016年12月底前退出的,爆竹企业平均80万元/家,烟花企业(含引火线)平均130万元/家。
区财政局与区安监局结合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制定退出企业各级财政奖补细则,统筹调剂安排,奖补到各自愿退出的企业。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按《湖南省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6〕14号),拨付到乡镇专用账户。
五、退出奖补申请
烟花爆竹退出工作按照“区实施、市验收、省抽查”的要求施行。完成年度烟花爆竹退出任务后,由市人民政府对退出企业按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向省、市落后烟花爆竹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省、市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
2.烟花爆竹退出企业验收表;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4、2015、2016年)完税证明;
4.企业退出前、后的现场照片。
六、退出验收条件
拟退出企业应提交相关完整证明资料,方可办理退出验收:
1.签署自愿退出书面协议(经由人民政府关闭或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外);
2.企业清算报告及履行清偿义务证明;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注销文件;
4.原辅材料、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余废药物已销毁处理的有关资料(含图片);
5.拆除相应厂房(生活用房、成品库、面积200平方以上的1.3级工库房可以除外)和生产设备设施证明及复核资料;
6.退出企业名单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公示情况证明。
七、方法步骤
(一)全面动员部署
召开全区烟花爆竹整顿治理和退出工作动员大会,通过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宣传贯彻省落后烟花爆竹退出工作政策和产业转型方向。各乡镇结合当地实际,利用电视、宣传栏、微博微信等各种宣传平台,有针对性地密集宣传,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掌握退出工作要求及相关政策。
(二)引导企业自愿申报退出
区人民政府按照退出、保留企业的规定,组织全面摸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依法依规、有序平稳”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企业自愿申报退出。
(三)联合执法推动
结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部署开展全区“烟花爆竹百日执法”行动,各乡镇要制定详细执法方案,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覆盖专项执法行动。
(四)组织实施退出
1.各相关乡镇根据实施方案,针对每家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一企一策”退出实施工作方案。
2.对已签订自愿退出书面协议的,公示退出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3.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处置原辅材料、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余废药物。
4.指导企业拆除相应厂房、生产设备设施;2016年退出的,11月30日前完成厂房拆除;2017年退出的,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厂房拆除。
5.完成企业清算,申请注销相关证照。
6.申请验收。
(五)组织验收审查,核定和兑现奖补
按照“乡镇落实、区实施、市验收、省抽查”的要求组织验收。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代区长朱金平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候选人)李卫民,副区长、公安局长洪振坤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安监局、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信访局、住建局、维稳办、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局、金融办、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安监局,区政府办副主任麻建胜任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胡建新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安监局总工程师华依勤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有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省领导、市负责、县实施、乡镇落实”的要求,成立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辖区内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联乡镇区级领导负责指导督促所联系乡镇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个企业,一个方案、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办法,包干联点负责企业退出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核拨工作经费。
(二)明确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会同区安监局研究制定全区烟花爆竹退出奖补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转产扶持政策和措施。经信部门牵头制定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指导有条件的企业转产其他工业项目以及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土地转为工业用地。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退出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督查、企业安全监管,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出奖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公安部门负责退出过程中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及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的处置和废旧(弃)成品的销毁工作。工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核销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核实退出企业产值和税收解缴情况及注销企业税务登记(企业关闭)或转产新办企业税务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退出企业员工工资清偿、社会保险费办理。国土部门负责退出企业土地复耕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退出企业林地绿化扶持办法。环保部门负责退出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信访、维稳部门负责涉及退出企业的来信来访以及相关政策咨询和群众工作。政府金融办负责处置退出过程中暴露出的乱集资和高息揽储等问题。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退出政策的合法性审核。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退出过程中有关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纪行为,受理群众的控告、检举。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退出企业工库房拆除工作。电力局负责对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供电,撤除有关用电设施。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检查,查处非法运输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指导监督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处置原材料、半成品、废旧(弃)成品、余废药物,并做好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期间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工作。
区政府组织公安、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税务、交通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吊(注)销退出企业有关证照。
(三)严格监督检查
按照标准严格验收工作,切实防范任何方式的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要畅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在退出工作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方式,进一步强化经常性督查、巡查和执法,严防爆炸性药物丢失和安全生产事故。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门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动方案,对非法生产要冒头就打。特别是有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传统的地区和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乡镇,应建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资金和公布举报电话,发动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确保非法生产能及时发现、及时打击取缔到位。
(五)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切实做好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