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鼎政发〔2016〕9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鼎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鼎城区支行:
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以及确保区级储备粮信贷资金的使用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食调控作用,确保粮食安全行政责任制的落实,参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鼎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鼎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食调控作用,确保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履责,严格制度。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所有权属鼎城区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对区级储备粮管理不到位造成贷款风险由鼎城区政府负责并安排财政资金兜底偿还。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区商务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和总量、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区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区商务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轮换及动用价差亏损由鼎城区财政据实足额补贴,并于每季末将本季度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据实足额拨付到位。
第七条 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商务粮食局备案。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鼎城区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鼎城区政府下达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及补贴承诺,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区人民政府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将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打击。
第二章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区商务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区人民政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商务粮食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区商务粮食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鼎城区支行共同下达到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
第十三条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区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的轮空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
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报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鼎城区支行批准。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轮换完毕后,由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发展银行及时验收检查,并及时拨付轮换费用。轮换前后,区级储备数量、贷款额度要保持不变,并与地方财政核定的入库成本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内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粮食局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鼎城区支行。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六条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收购、
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仓、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内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区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商务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鼎城区支行,并征求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储备粮由区级商务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80元、轮换费用(三年一轮换)每吨140元标准,正常损耗2.05%,以上各项利息费用补贴均由区财政局拨付。
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由区财政局据实按季拨付。
区级储备粮轮换亏损(含价差亏损、保管损耗和调运损耗)按实际发生核算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区级储备粮因灾等发生的损失,经区财政局和区商务粮食局现场核定后,由区级财政局拨付。
以上各项利息、费用补贴、轮换亏损及因灾损失均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轮换发生的价差亏损、因灾损失由区财政据实予以补贴,由财政部门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鼎城区支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鼎城区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七条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区商务粮食局、农发行三家共同验收确定,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据实发放贷款。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存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鼎城区支行。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区商务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信贷资金偿还、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粮食局、区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区级储备粮动用坚持“动库还贷、钱货两清”的原则,所需
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兜底,动用价差亏损由区级财政予以据实补贴,以确保农发行贷款安全。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方案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部门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区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商务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
(二)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商务粮食局责成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区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区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商务粮食局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七)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原《鼎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