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政报2022年第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第五条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保护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趋势,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将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生态保护等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有关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
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
(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
(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采取综合性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蚀、土地沙化和盐渍化,改善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
沙,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第十七条 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的倾斜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奖励补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
国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土地复垦等建设活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用养结合、保护效果导向的激励政策,对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支持、与四省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等经济合作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投入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黑土地产出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
(二)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 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收发文目录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来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 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 的粤港澳全面合作 总体方案 的通知 ( 国发 〔2022〕13 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发〔2022〕1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 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2〕 13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 2022 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 〔2022〕1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 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 意见(国办发〔2022〕18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 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
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2〕20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 2021 年落实有关重 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 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2〕2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 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的通 知(国办发〔2022〕22 号)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来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 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9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度融 入“一带一路”支持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实施方 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4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 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22〕 25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
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 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强化“三力”支撑规划(2022—2025 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27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 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 2025 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9 号)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鼎城区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 知(常鼎政办发〔2022〕12 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德市鼎城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实 施方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2〕13 号)
大事记
(2022年5月1日—2022年6月30日)
5月2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到江南城区居民自建房集中区域、交通秩序整治重点道路和疫情防控卡点,调度“五一”假期期间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
5月4日 常德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周振宇来到鼎城,督导自建房整治、疫情防控、防汛备汛等工作。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陪同督导。
5月5日 常德市委书记曹志强,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周振宇带队来到鼎城,专题调研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市区领导徐永健、傅勇、郭碧勋、朱金平、陈远参加调研。
5月7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深入江南城区部分自建房整治施工现场、农贸市场、临时停车场建设现场、创建重点整治街巷,督导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自建房整治工作。
5月10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刘莲玉带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鼎城,开展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市区领导余怀民、李育智、郭碧勋、朱金平等陪同检查。
5月11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善池农贸市场和红云街道仙门巷等地,督导检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自建房整治工作。
5月13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带队到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开展“走流程、解难题、优服务”活动。
5月16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主持召开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第12次会议。
5月16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深入灌溪镇农贸市场、集镇、学校,督导文明城市创建和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5月18日 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到常德高新区调研并主持召开“五好”园区建设座谈会。
5月19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带队到长沙开展招商考察。
5月23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深入江南城区部分路段和全国文
明城市创建重点整治区域,调研盲道、消防栓、无障碍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改造、建设工作。
5月24日 鼎城区召开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部署会暨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二次全会,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主持会议。
5月25日 鼎城区举行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暨百日 攻坚行动动员大会,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5月29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到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督导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5月27至30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率队到广东省深圳市开展招商考察。
6月5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草坪镇、斗姆湖街道,调研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和农田受灾情况。
6月5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到前河片区督导检查地质灾害防御和防汛工作。
6月6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到鼎城区第一中学,检查高考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6月6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推进暨突出问题整改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参加会议。
6月7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主持召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 攻坚行动专题调度会。
6月7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深入玉霞街道、红云街道部分背街小巷,督导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6月9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到牛鼻滩镇、韩公渡镇、石公桥镇、镇德桥镇等地,调研耕地保护、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自建房整治等工作。
6月9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十里外滩徐家巷商业步行街,调研项目发展情况。
6月13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常德高新区,调研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
6月14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到谢家铺镇,调研违法用地整改和乡村振兴等工作。
6月15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主持召开鼎城区城建领域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工作调度会。
6月18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湖南响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送政策、解难题、优服务”行动。
6月19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到三滴水社区公园、阳明湖公园等相关项目现场,调研城镇更新提质工作。
6月20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经济运行和项目包装调
度会,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6月21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主持召开打造现代江南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
6月26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到尧天坪镇官坊湾村、许家桥回维乡珊瑚岗村等地,督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6月26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十里外滩徐家巷商业步行街,调研禁毒和城市建设工作。
6月28日 鼎城区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陈远主持会议。
6月28日 常德市政协副主席、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谢家铺镇丁家桥村、匡家桥村、施家陂村等地,调研乡村振兴、基层党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