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政报2021年第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九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目录
第二章总则
第三章家庭责任
第四章国家支持
第五章社会协同
第六章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九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条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七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
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
DCDR-2021-00003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沅江、
澧水鼎城段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的通告》的
决定
常鼎政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相关单位:
现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沅江、澧水鼎城段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20〕2号)第二条修改为:“禁捕时间: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沅水鼎城段褶纹冠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永久性禁捕,常德市鼎城区行政区域内沅江、澧水河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DCDR-2021-00004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常鼎政发〔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常鼎政发〔2017〕5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常鼎政发〔2017〕4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区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常鼎政发〔2017〕2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四、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16〕5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重新公布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废止或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标题 |
1 | 区政府 | 常鼎政发〔2017〕5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 | 区政府 | 常鼎政通告〔2016〕6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南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3 | 区政府 | 常鼎政通告〔2016〕7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
4 | 区政府办 | 常鼎政办发〔2015〕15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5 | 区政府办 | 常鼎政办发〔2016〕51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
6 | 区政府办 | 常鼎政办发〔2017〕2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7 | 区政府办 | 常鼎政办发〔2017〕6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标题 |
1 | 区政府 | 常鼎政发〔2017〕4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2 | 区政府 | 常鼎政发〔2017〕9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 |
3 | 区政府 | 常鼎政发〔2017〕16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4 | 区政府办 | 常鼎政办发〔2018〕2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5 | 区政府办 | 常鼎政办发〔2018〕26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6 | 区政府办 | 常鼎政办发〔2018〕23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7 | 区政府办 | 常鼎政办发〔2018〕30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棉花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
附件3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标题 |
1 | 区政府 | 常鼎政发〔2017〕2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2 | 区政府办 | 常鼎政办发〔2020〕1号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附件4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16〕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二、三条中“安监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具体内容修改为:“设立举报电话:0736-7386116(区应急管理局)、110(市公安局鼎城分局),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给予第一举报人500元至10万元现金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18〕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二、三条中“鼎城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修改为“常德市鼎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将第五条中“举报电话:7382406”修改为“举报电话:0736-7813330”。
收发文目录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来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21〕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债务沉重地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21〕39号)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来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1〕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商务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5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5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4号)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1〕6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沅江、澧水鼎城段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的通告》的决定(常鼎政发〔2021〕2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鼎政发〔2021〕3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常鼎政办发〔2021〕7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方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1〕8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关于持续推进“六大强农”行动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1〕8号)
大事记
(2021年9月1日—2021年10月31日)
9月2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中共鼎城区委常委(扩大)会议,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9月4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带领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到常德高新区桥南园区、双桥坪镇等地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9月5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十七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听取全区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部署相关工作。
9月6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9月8日鼎城区举行庆祝第37个教师节座谈会,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主持会议。
9月8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十七届七十次常务会议。
9月9日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党组书记唐勇带领调研组来到鼎城,调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9月10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鼎城区十三届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第3次集中学习。市委宣传部受省委宣传部委托,来鼎城开展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
9月12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先后来到常德市第二工人文化宫、桥南副食城、仙女湖步行街,实地调研第二工人文化宫建设及江南城区商贸产业发展工作。
9月13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鼎城区三季度经济运行调度会,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9月14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区委财经委第2次(扩大)会议暨加快推进江南城区现代产业发展工作会议,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9月15日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致公党省委会主委胡旭晟率调研组一行来到鼎城,就农业面源污染、工业及城市生活污水处置情况进行调研。市区领导陈华、朱金平、韩才渊、杨成等陪同调研。
9月17日鼎城区2021年度“国防教育进社区”暨“双十佳”表彰大会在陈辉公园举行,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活动。
9月18日省发改委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省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组长罗懿,来到鼎城区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督查生态环境整改进程。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徐永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等陪同督查。
9月19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来到桥南农贸市场和常德市利民贸易有限公司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9月22日“庆丰收·感党恩”2021年中国农民丰收节鼎城分会场暨沅澧共庆中国农民丰收节活动在草坪镇三角堆村举行,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及区领导周凯、杨成参加活动。
9月22日鼎城区举行人大代表实践站流动观摩会,市区领导余怀民、朱金平、陈远、王少贤、余习琼等出席。
9月23日湖南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应急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罗德龙带领巡查组来鼎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徐永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等参加汇报会。
9月24日参加中国共产党常德市第八次代表大会的鼎城区代表团在驻地召开会议,市级领导余怀民、刘国龙、熊国建、张经伟及鼎城区领导朱金平、陈远等参加。
9月26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常德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
9月26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深入大西门渡口南岸码头、金旺地桥南商业街、常德义乌国际商贸城等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调研指导江南城区商贸产业发展和城市管理等工作。
9月28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来到十美堂镇,调研指导乡村振兴工作。
9月30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2021年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调度会。
10月8日鼎城区(常德高新区)举行2021年第三季度重点建设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宣布开工,鼎城和高新区领导杨学平、瞿政前、曾君等出席活动。
10月9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十七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
10月9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许家桥回维乡和斗姆湖街道,调研乡村振兴和民族融合工作。
10月12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鼎城区社会福利中心看望慰问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载人航天工程总设计师周建平的母亲邹玉莲老人,开展重阳节走访慰问活动。
10月12日鼎城区组织老干部开展2021年重阳节调研活动,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参加活动。
10月12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镇德桥镇调研乡村振兴工作。
10月13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鼎城西路、滨江路西段拆迁现场、建新河顶管工程施工现场、拟建健康路等项目建设地,调研城建工作。
10月15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长沙拜访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10月15日鼎城区举行全区巩固脱贫成果暨乡村振兴、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调度会,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主持会议并讲话。
10月18日鼎城区举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并讲话。
10月20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江南城区远观路口和商贸城路口,实地查看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整治工作。
10月20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严家岗小学、新起点美术培训学校和淮阳中学,调研“双减”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
10月20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鼎城区第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和政协鼎城区十届一次会议会场及各食宿点,检查“两会”准备工作。
10月2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鼎城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幕,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会祝贺。
10月23日鼎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鼎城人民会堂开幕。
10月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鼎城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区委书记朱金平作重要讲话。
10月25日鼎城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区委书记朱金平作重要讲话。
10月26日鼎城区举行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动员会,区委书记、区林长朱金平出席会议,区委副书记、区长、区第一副林长陈远主持会议。
10月26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深入江南城区阳明湖板块,实地察看板块内建新河新建工程推进情况,现场调度相关问题。
10月28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江南城区地下商场金旺地、南城天街、湘西北五金机电城等地,调研江南城区现代商贸产业发展情况。
10月29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十八届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区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常德高新区创建“五好园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