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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政报2021年第4期

2021-09-01 14:54 信息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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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三章平时征集

第四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六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七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八章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九章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平时征集

第十九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六条二年。

第二十七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九条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三十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六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八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四十条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三条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

第四十五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八章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七条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八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五十条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第五十一条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九章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第五十八条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

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五条起施行。本法自2021年10月1日。

收发文目录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来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发〔2021〕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来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2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工作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岳阳市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意见》和《支持衡阳市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消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益阳市现代农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支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延链强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重大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5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南“十四五”建设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5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53号))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挪用贪占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1〕3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1〕4号)

大事记

(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31日)

7月1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及全体区级领导在区委常委会会议室集中收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电视直播,共庆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

7月1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深入黄土店镇部分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易发区域及沧山水库,实地督导检查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及防汛备汛工作。

7月1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主持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商会。

7月3日鼎城区委书记、区防指政委朱金平到八官垸防汛抗旱分指挥部,督导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7月4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灌溪镇正隆气体有限公司和蔡家岗镇启晨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7月5日常德高新区举行招商项目集中签约仪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罗毅君,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出席签约仪式。

7月6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草坪镇和黄土店镇,督导耕地抛荒治理工作。

7月6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周家店镇荷花村、大砖桥村和新时堰村,调研乡村振兴和油茶产业发展工作。

7月7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蔡家岗镇,督导检查防溺水工作落实情况。

7月9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主持召开鼎城区土地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全会。

7月10日鼎城区举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结大会,区委书记朱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7月12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十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

7月13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湖南华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调研华星物流园项目规划建设情况。

7月13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石公桥镇和中河口镇,调研指导下段农业生产及乡村振兴工作。

7月14日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检验验收组副组长尹南飞一行来到鼎城,听取总体情况汇报,检验验收工作成果,并进行点评指导。常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余良勇出席汇报会。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汇报

有关情况,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7月15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江南城区福捷江语城、碧桂园阅胜台、右岸城等项目施工现场,调研城建工作。

7月15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临江板块B08地块,调研临江板块承载、发展现代产业、新兴业态等相关工作。

7月16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鼎城区换届选举、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调度会。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7月18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许家桥回维乡调研早稻收割、防溺水、幸福屋场建设、砂石防盗采等工作。

7月23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管所书记、副所长、研究员李佐军一行到草坪镇枫林口村和三角堆村,实地考察农村改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产业发展等情况。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陪同调研。

7月26日鼎城区召开区人民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区委书记朱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宣布区人民政府班子分工安排。

7月26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走访慰问烈士粟爱国家属。

7月26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区纪委监委和区委组织部,与机关干部交流座谈。

7月27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党代会报告征求意见座谈会。

7月30日中国共产党常德市鼎城区第十三次代表大会隆重开幕。朱金平同志代

表中共常德市鼎城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陈远同志主持会议。市委指导组组长、市委老干局局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杨文惠,市换届风气现场督导组组长、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王超轩出席会议。

7月31日中国共产党常德市鼎城区第十三次代表大会胜利闭幕。朱金平同志致闭幕词,陈远同志主持闭幕式。

8月1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主持召开疫情防控工作紧急调度会。

8月2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8月2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先后到鼎城区各核酸检测点、居民小区、酒店、高速公路卡口,实地督导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8月4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维也纳酒店隔离点、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部分药店,督导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8月3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常德高新区部分企业和高速出入口,督导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8月4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枉水灌区管理局、区砂管办等地,调研河道采砂相关工作。

8月4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细化、落实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扩大)视频会议部署要求。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8月6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主持召开疫情防控紧急调度会。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8月6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十七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

8月6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红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督导疫情防控工作。

8月9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阳明湖中央公园西岸、红云小学、桃花源机场快速路南延线等项目现场,调研项目建设工作。

8月9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召开抗旱会商会议。

8月10日第十三届鼎城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第一次集中学习,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等全体中心组成员及有关区级领导参加学习。

8月10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参加会议。

8月11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鼎城区公安局、红云街道西站社区、郭家铺街道大禾场社区,看望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实地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8月12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花岩溪镇调研乡村振兴工作。

8月13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桥南市场,实地督导检查疫情防控工作,并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主持召开工作调度会。

8月14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十美堂镇,走访部分农业产业示范基地,调研乡村振兴、鸟儿洲申报国家重要湿地等工作。

8月16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常德市兴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高管等进行座谈,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8月17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鼎城一中,调研教学楼维修改造、线上教学、百年校庆及开学防疫准备等工作。

8月18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邹文辉到常德源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调研常德米粉产业链建设工作。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陪同调研。

8月17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枉水河斗姆湖段,实地调研枉水河砂石开采工作。

8月17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调研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处理等相关生态环保工作。

8月18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鼎城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镇德桥镇园区、石公桥镇园区等地,调研园区建设工作。

8月17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牛鼻滩镇和韩公渡镇,调研乡村振兴、珍珠退养成果巩固、河长制等工作。

8月19日至20日十三届鼎城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第二次集中学习,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等全体中心组成员及有关区级领导参加学习。

8月20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长沙,拜访湖南友阿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和湖南建工集团,对接洽谈投资、建设相关事宜。

8月23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邹文辉到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督导检查生态修复工作。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陪同督导。

8月23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分别在所在选区参加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

8月23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到常德高新区,调度中联重科建筑起重机械产业基地(二期)、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园(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工作。

8月23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鼎城区第一中学,调度百年校庆筹备及开学准备工作。

8月23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调研指导矿区后期管理和开发、碳汇草种植及下游产业建设等相关工作。

8月24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常德高新区产业工人生活配套园项目建设现场,调研项目建设工作。

8月25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8月25日鼎城区举行2021年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调度会。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8月27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区委办机关党支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专题组织生活会。

8月31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鼎城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重点单位“三大两严”行动专题调度会。区委副书记、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8月31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江南城区朝阳路农贸市场、阳明路与建新路路口、红云街道等地,督导检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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