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政报2020年第6期
大 事 记
(2020年1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1月1日,鼎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到红云安置小区、农行储备地块、永福路建设项目等地,调研征拆安置工作。
10月31日至11月3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带队赴深圳、佛山等地招商考察,拜访看望在外创业的鼎城籍优秀儿女。
11月4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邹文辉来到鼎城,督办省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件问题整改工作。市区领导尹正锡、朱金平、陈远陪同督导。
11月5日,鼎城区举行乡镇(街道、场)党(工)委书记工作部署会,部署村(社区)“两委”换届以及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乡村振兴、基层党建等重点工作。区委书记朱金平出席会议,并与各乡镇(街道、场)党(工)委书记开展集体谈心谈话。
11月9日,鼎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主持召开鼎城区“十四五”规划编制调度座谈会,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和各单位的意见建议。
11月9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常德高新区,调研走访部分园区企业,并与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交流,通过现场办公方式为企业经营发展破瓶颈、解难题。代区长陈远参与调研。
11月11日,鼎城区委审计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相关会议精神,审议相关文件,研究部署下阶段审计工作。区委书记、区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朱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11月12日,鼎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到区疾控中心等地,专题调研卫生健康工作。
11月13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来到尧天坪镇和许家桥回维乡,查看乡镇机关院落和集镇建设,调度部署脱贫攻坚等工作。
11月14日,鼎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到草坪镇,调研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工作。
11月17日,中建国际投资(湖南)有限公司考察团来鼎城考察洽谈会在江南城区举行。会上,区委书记朱金平与中建国际投资(湖南)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海斌一行围绕城市片区综合开发等展开了洽谈。代区长陈远出席洽谈会。
11月18日,鼎城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开展2020年第11次集体学习,邀请相关专家分别就如何做好新时代的人民政协工作和新时代伊斯兰教工作进行授课。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学习活动并作总结讲话。
11月19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红云街道,实地了解基层公共服务(一门式)全覆盖落实情况,并与街道及部分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调研指导基层党建及村(社)两委换届工作。
11月23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生态修复治理现场,实地查看部分治理点,参观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启示馆,调研督导治理工作及启示馆布展陈列工作。
11月25日,鼎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到鼎城一中、金色梯田幼儿园、江南小学等地,调研全区教育事业发展工作。
11月2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成英率检查组来到鼎城,检查验收鼎城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情况。鼎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陪同检查。
11月29日,鼎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到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生态修复治理现场,实地了解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调度相关工作。
11月30日,鼎城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2020年第12次集体学习,学习传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书记许达哲在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部署全区“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宣讲工作。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学习活动并作总结讲话。
11月30日,鼎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主持召开鼎城区人民政府十七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鼎城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等工作。
12月2日,鼎城区举行安全生产工作调度会,传达相关文件精神,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出席会议。
12月2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生态修复治理现场,实地查看部分已完工治理点日常管理情况,现场督导整个治理工程余下扫尾工程进度。
12月3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谢文率督导组来到鼎城,督导检查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陪同调研。
12月4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深入江南城区部分城建项目建设工地,就相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调研。
12月11日,鼎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主持召开鼎城区人民政府十七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起草、鼎城区“十四五”规划编制、2021年财政预算预安排等相关工作。
12月13日,鼎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到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生态修复治理现场,实地调度生态修复及后段煞尾工作。
12月15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主持召开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生态修复暨生态环境环保问题整改工作会议,组织观看长江经济带第三期警示片,传达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
12月15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生态修复治理现场,对已完成主体治理工程的各治理点成效巩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督导印山治理点4号矿坑稀泥沥水、沉降施工推进工作,并就如何高标准、快速推进矿区生态修复扫尾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商。
12月18日,鼎城区举行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推进会,贯彻省委、市委相关会议精神,部署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区委书记朱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12月18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到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生态修复治理现场,实地调度生态修复工作。
12月19日,鼎城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到石板滩关闭石煤矿区生态修复现场,实地查看相关治理点治理成效巩固及生态修复工程进展情况,督导后段治理工作。
12月23日,中国共产党常德市鼎城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关于制定鼎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国共产党常德市鼎城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公报》。区委书记朱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就《建议(审议稿)》向全会作起草说明。
12月2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鼎城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开幕。区委书记朱金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到会祝贺。
12月27日,鼎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开幕。区委书记朱金平出席会议,区委副书记、代区长陈远作政府工作报告。
12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德市鼎城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预定议程后胜利闭幕。区委书记朱金平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12月29日,鼎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代区长陈远当选区长。
12月29日,鼎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区委书记朱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 举 机 构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九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选 区 划 分
第二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七章 选 民 登 记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五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九章 选 举 程 序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一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八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二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三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九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鼎政办发〔2020〕11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常德市鼎城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德市鼎城区境内发生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标准见附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乡镇(街道、场)对其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科学评估,有效应对。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将应急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全过程贯彻于监管各环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分析评估,根据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及危害人数等因素,核定事故级别,依级别启动或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工作。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应急指挥机构。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指挥机构。跨行政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行政区共同负责应对,必要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2 应急组织机构
2.2.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其他相关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结论;负责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广告、商标等经营行为开展调查;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区卫健局:负责组织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3.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结论。
4.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5.区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培训(学生学员辅导)机构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6.区住建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7.区工信局: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等特定食品工业中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8.市公安局鼎城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管理、交通管控。
9.区纪委监委:负责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0.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12.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提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保障。
14.区商务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需要时,协助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区文旅广体局:协助旅游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及涉及国外、境外人员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6.省高管局驻鼎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7.民航常德桃花源机场:协助有关部门对桃花源机场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2.3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是:
1.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纪委监委、区卫健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鼎城分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2.危害控制组。依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相关区直部门牵头,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卫健部门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鼎城分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和法律服务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成立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3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测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评估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科学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同时,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建立并完善一般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遵循高风险产品监测优先原则,并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ƒ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④发生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⑤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信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⑥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的重点:中央、省、市领导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批示;‚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交办或督办的食品安全信息;ƒ各乡镇(含街道、场)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④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⑤社会舆论、媒体重点关注的食品舆情信息;⑥其他渠道获取的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
3.2 预警
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预警,发布风险警示信息。按照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事故。
‚黄色等级是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形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ƒ橙色等级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④红色等级是指涉及多个省或国外,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预警发布后,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动态监测,对相关信息分析评估,并采取处置措施。
预警发布主体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决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信息报告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
4.2 责任报告主体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餐饮服务等单位);
(2)医疗卫生机构;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4)食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
(5)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相关信息知情者;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4 报告形式和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2)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查或处理结果,以及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
4.5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5.2.1 前期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最先到达事发地的部门要保护好现场。
①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有健康损害的人员。
②区市场监管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相关技术检测机构开展相关食品检验检测工作。
5.2.2 响应措施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
②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发生、处置情况。
③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场)及时有效控制事态。
④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⑤处置工作结束后,督促事发地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3 检测分析评估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开展评估。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为事件调查和处置提供参考。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
5.4.2 响应终止
事故处置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超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5.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分析评估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人民政府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5 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事故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制定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6.2 事件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对一般事故开展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处理报告。
6.3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
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7.2 物资经费保障
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区财政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事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4 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
7.5 科普宣教
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 则
8.1 奖 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通报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场)参照本预案,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8.3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包括本数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100人以下”不包括100人。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鼎城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常鼎政办函〔2017〕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级别
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
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
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送食物中毒、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政府
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
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政府
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
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区政府
启动Ⅳ级响应
常鼎政办发〔2020〕12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鼎城区城区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相关单位:
《鼎城区城区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鼎城区城区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区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127号)、《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鼎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弱电包括36V以下(含36V)直流电路和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国防光缆、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城市安防等线路;强电包括36V以上、l0KV以下(含10KV)城市配电线路(含生产、生活、路灯用电)。
第四条 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设施建设规划管理范围,并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原则。
第五条 区住建局(人防办)是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区发改、工信、城管、公安、水利、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驻军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的建设、运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项弱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与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强弱电需求,组织编写强弱电地下共同管沟专项规划。按照专项规划合理组织、有效监督城市强弱电地下共同管沟的实施和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对特许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审批城市地下强弱电管线建设项目。
第八条 老城区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应结合道路综合改造规划分步实施。没有进行道路综合改造的路段,逐步建设到位。新建城区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新建城区地面上原则上不再允许建设强弱电架空缆线。
在改造中涉及原有国防专用管线报废或搬迁的,在新的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完成后,应当满足国防专用通信的需要。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九条 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工程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城区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专项规划、专业管线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管线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将与道路建设配套的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现状及建设计划报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统一编制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计划,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在道路(含共同管沟)建设过程中影响施工需清理或者迁改的地下管线和地上杆线,由产权单位负责清理和迁改,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费用标准以财评或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 原有已敷设但未进入特许经营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的线缆,如遇容量不够或线缆损坏等情况,各管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破路新建或维护,一律强制进入特许经营的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且费用自行承担。未经批准擅自开挖的,由区城管执法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已完成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的道路,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地下强弱电管沟建设;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由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办理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工程的相关许可手续。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堤防设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工程列入区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经审批的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方案、规模、内容及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需要重大修改的,应报项目前期审批部门重新立项或调整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并由原审批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含道路等其他工程)建设时,各管线使用单位根据建设时间进度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配合各管线使用单位做好防护,保障各类管线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工程竣工后,特许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资料及相关文件报区住建局(人防办)和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管线使用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管线入地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线缆入地工作并拆除架空线、线杆等设施。
强弱电入地(上改下)的直接费用,以财评或者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入地费用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线使用单位各承担50%;扩容部分由各管线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在未实施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的道路,性质相近的各管线使用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地下管线的存量资源,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由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协调,逐步实现地下管线的互联互通。
第四章 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特许经营单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管线使用单位提供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由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已出售、出租的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按协议执行,协议不明确的由特许经营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三条 管线使用单位委托特许经营单位对管线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向特许经营单位提供专业管线的设施维护规程,并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维护管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单位应加强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并做好各管线使用单位日常维护管理的统筹安排工作。在特许经营期内,要确保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
各管线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在使用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设施的过程中确保所属管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配合特许经营单位做好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的安全运行。
特许经营单位应成立专业队伍,加强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含强弱电井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破损、缺失的强弱电井盖,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内的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因而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特许经营单位接到各管线使用单位抢修通知后,应报告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和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因特殊原因确需跨压地下强弱电管沟设施且保证不影响地下强弱电管网安全使用的情况下,经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和特许经营单位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值班电话,接到投诉或维修通知后,应迅速赶到现场并立即组织维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井盖设施。巡查、检修人员打开井盖例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的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鼎政办发〔2020〕13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相关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常德市鼎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及关系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报
3.2 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级别调整
4.3 信息公开
4.4 应急终止
4.5 区域应急联动
5.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5.2 考核奖惩应急经费和清算
6.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预案修订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鼎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区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8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20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23号)、《常德市特护期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常政办函〔2020〕12号)以及《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鼎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技术规范,污染天气分为轻度污染天气、中度污染天气、重度污染天气和严重污染天气。重污染天气指AQI>200,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污染天气。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污染天气的发生。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全区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乡镇(街道、场)负责本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直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加强预警,分级响应。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和分级响应。
(4)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响应全省联动指令,实施相应级别预警,结合实际污染情况,加强本区污染通道乡镇的协调联动。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预案体系及关系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子预案)包括全区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相应应急减排项目任务清单。通过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本预案与其子预案共同组成鼎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鼎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以及各乡镇(街道、场)为成员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区直单位和部门为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成员。应急工作组由预警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健康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县(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区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各乡镇(街道、场)和区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工作;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天气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场)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承担区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根据区指挥部授权,发布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区指挥部指示,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场)和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承办各乡镇(街道、场)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负责建立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1)预警监测组
负责本区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成员单位:区气象局)
(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成员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移动源控制组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抽检油品质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鼎城分局,成员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工源控制组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公路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水利工程、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市容环境控制组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禁行管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对道路遗撒、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鼎城分局)
农业源控制组负责督促县城区周边乡镇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3)健康防护组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成员单位:区教育局)
(4)宣传报道组
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
(5)专家组
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区指挥部办公室)
2.2.4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发展改革局将区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后续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性措施;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救助常识教育。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绿色电力调度、燃煤电厂和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停限产及督查方案。
区农业农村局督导落实禁止秸秆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市公安局鼎城分局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或临时管制,协助查处上路行驶的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落实燃油机动车限行措施;督导检查江南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国土储备项目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负责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区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依法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对重点企业减排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建筑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或拆除建筑物施工等应急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公路、船舶运输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落实公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查处超载运输车辆。
区水利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建设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区商务局协调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流通保障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区卫生健康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及救助常识宣传教育。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并组织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渣土运输管理、道路扬尘防治、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露天焚烧的管控等大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油品质量检验,依法查处江南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助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对不符合能效要求的燃煤锅炉开展整治。
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各乡镇(街道、场)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和预报,监测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
3.1.1日常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与区气象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行政区以外、有可能对鼎城区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联席会议制度,将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3.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区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重污染天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相应预警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3个级别。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为Ⅲ级重污染天气,启动黄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为Ⅱ级重污染天气,启动橙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为Ⅰ级重污染天气,启动红色预警。
3.2.2预警会商
由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应当实时会商。当出现符合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必要时增加会商频次,请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等调度准备工作。
3.2.3预警发布
预警由区指挥部发布,具体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落实。区指挥部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
黄色预警经区指挥部授权,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同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红色预警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签发。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通过已建立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场)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2.4预警的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会同区气象局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3.2.5预警的解除
预警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会同区气象局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对应预警级别。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有关乡镇(街道、场)、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4.1.1黄色预警期间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扬尘源、工业源、移动源的应急减排措施。
(1)扬尘源管控措施。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组织暂停公路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城区建筑工程等基础开挖、填充等污染严重的土石方作业及征拆工程,承担相应工程的渣土车应停止运输;非煤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和石板厂等禁止露天作业,加大对施工场地检查频次。
(2)工业源管控措施。组织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应加强管控,采取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压减污染排放负荷,通过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方式实施减排。
(3)移动源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各类柴油货车和老旧车(含拖拉机)进入城区限行区域的管控规定;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力度。
4.1.2橙色预警期间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严格执行黄色预警期间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
(1)扬尘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工业源管控措施。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3)移动源管控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在管控各类柴油货车和老旧车(含拖拉机)进入城区限行区域的基础上,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力度。
(4)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企业合理改变运输方式,建议燃煤等原辅材料由道路、水路运输改为铁路运输。
4.1.3红色预警期间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严格执行橙色预警期间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会同区气象局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1)扬尘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工业源管控措施。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3)移动源管控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200吨以下的干货散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4)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3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同时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4应急终止
经预测,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预警条件以下,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各乡镇(街道、场)和有关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5区域应急联动
落实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下达的预警指令,强化联防联控,加强与周边区县的协作,共同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指挥部密闭与周边区县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根据预警预报结果及时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场(特别是上风向污染通道乡镇、街道、场)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共同降低污染天气的影响。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造成本次事件原因调查与分析、应急过程评价、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事件损失调查。各成员单位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指挥部办公室,以便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2考核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2经费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资金砖款专用。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和区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区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来文: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国办发〔2020〕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三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国办发〔2020〕5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来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20〕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20〕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0〕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做强做大数字产业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0〕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6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6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智慧广电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62号)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0〕11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城区地下强弱电共同管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0〕12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