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鼎城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7-12 11:51 信息来源:鼎城区乡村振兴局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湘财农[2021] 10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鼎城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鼎城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鼎城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湘财农[2021]10号《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包括: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子以贴息。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衔接资金用于农业产业项目发展的占比不低于资金总额的50%,并逐年提高。资金由支持到人到户过渡到主要支持村集体、产业链、产业片,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占比不高于资金总额的10%。

第四条衔接资金兼顾非贫困村的统筹发展。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0%。

第五条衔接资金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示范创建村予以倾斜支持。

第六条可结合工作实际,分别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区财政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乡村振兴、发改、民宗、农业农村、民政(老区办)、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区财政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5个工作日内函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资金告知通知30日内向区财政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区财政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对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后,由区乡村振兴局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派驻工作队的乡村,项目库的储备必须充分征求驻工作队的意见,项目库每年要进行动态更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根据上级下达的衔接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选取资金项。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 区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成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衔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奖补产业发展等到户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第十三条区财政每年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