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DCDR—2023—01001
常鼎政办发〔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常德市鼎城区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和《关于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2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 实施方案旨在增加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区的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合作协议向市级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经市级发改部门审核并充分征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意见后,向上级发改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逐级汇报,由上级发改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区发改局是资金下达的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是项目申报、实施过程监管的责任主体。区发改局需在收到计划文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下达投资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及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推进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遴选方式
第九条 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社区、医养、学习、旅居”4类项目:
一是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二是支持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
三是支持内含老年大学等学习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四是支持普惠旅居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结合本地区资源状况,形成综合性地方推介目录,加强本区域对接联动,打造本区普惠旅居养老市场。
此外,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以上4类普惠养老项目。
第十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地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45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采用差别化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支持居家社区型、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按每张养老床位1万元的标准支持学习型、旅居型机构建设。项目同时符合多种支持类型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补助。原则上,每年补助床位数不得超过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的上限(10000张)。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功能布局、参数设置等可参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定床均面积。
第五章 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要根据项目前期深度,优先遴选符合支持条件且前期成熟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按照在建和开工前阶段(包括施工许可、施工合同签订、施工招投标等)、规划许可阶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规划设计方案等)以及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阶段(包括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梯次对项目排序。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专款专户管理,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计划新开工或者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部门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上级发改部门。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定期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于每月10日前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区发改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发改部门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予以通报。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对申报项目审核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
(三)所在地区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通过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参与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并暂停受理其申报项目申请,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