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八)
一、2024年3月1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常德兴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常德香米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3月1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常德锦绣千村能诚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常德香米(标称生产者:常德智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3-11-2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T/CDNX 031-2020《农产品地理标志 常德香米 第1部分:大米质量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2% 实测值: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报告后,于2024年4月22日将此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转交至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常德兴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A2024-03-J360849)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常鼎市监检鉴结〔2024〕4-4号],要求其责令整改,查找问题原因,制定召回计划书并予以实施。
经过调查取证,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常德香米系常德兴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6日自行使用与常德智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时印制的包装袋生产包装,出厂时未进行检验。经常德兴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查,造成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T/CDNX 031-2020《农产品地理标志 常德香米 第1部分:大米质量标准》要求的原因是该公司作为水稻种植和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且未经出厂检验。当批常德香米共生产了16袋,货值金额768元。截止案发,当事人生产的常德香米仅在锦绣千村投放8袋(1件)用于展示,其中销售(抽检)2袋;其余8袋(1件)大米和在展示结束后回收的6袋大米案发前该公司自用7袋,案发后本局扣押7袋。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他人生产许可、公司名称、地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综上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96元; 2、没收扣押的“十美香”常德香米7袋;3、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罚款10000元,对生产经营不合格大米罚款384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