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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九)

2024-07-09 10:27 信息来源: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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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3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常德香米”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3月13日对常德锦绣千村能诚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品名:“常德香米”;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2日;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者名称: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堰口村四组。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T/CDNX 031-2020《农产品地理标志 常德香米 第1部分:大米质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报告后,于2024年4月19日将此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交办至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22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精为天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A2024-03-J360850),要求其责令改正,查找问题原因,制定召回计划书并予以实施。

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是2023年3月销售给常德锦绣千村能诚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12袋“常德香米”,由于临近保质期,2023年11月1日常德锦绣千村能诚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要求当事人更换之前的“常德香米”。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生产54袋,其中44袋当事人用于发放春节福利,剩余10袋于2023年11月3日予以更换。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常德香米”当事人共计生产54袋,规格型号:2.5kg/袋,销售价格23元/袋,成本价格2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242元,违法所得为16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以次充好的大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项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贰元(¥162.00);

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罚没合计壹仟陆佰陆拾贰元(¥1662.00),上缴财政。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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