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政报2024年第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 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将其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 件的农户、区域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以大宗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为重点的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引领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 件、生活条 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对在县、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 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第三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发文目录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来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4〕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4〕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4号)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来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均预期寿命提升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湘政发〔202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打造“三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4号)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文:
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鼎城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置大西门等渡口的通知
大事记
(2024年5月1日-2024年6月30日)
5月3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参加全市安全防范工作调度会后,来到黄土店高速出口、S317施工现场、沧山村地质灾害点、沧山水库等地督导“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5月6日 鼎城区召开纪念五四运动105周年青年代表座谈会,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主持会议。
5月7日 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鼎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政委陈远率队来到鼎城区善卷垸防汛仓库、防洪墙楚望楼、草坪镇陡山河坝等地,督导检查防汛备汛工作并现场观摩鼎城区2024年防汛抢险演练。
5月11日 第113个国际护士节来临之际,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来到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鼎城区血防医院等地,对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送去节日 的慰问与祝福。
5月11日 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主持召开鼎城区谢家铺镇综合示范片规划研讨会,听取省建筑设计院、省国土规划院、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关于片区规划情况汇报,部署相关工作。
5月10日 在鼎城区政法系统骨干政治轮训期间,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为全体参训人员上专题党课。
5月21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先后到区税务局和区国资中心,调研全区税务和国资工作。
5月22日 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主持召开鼎城区巡视整改工作调度会,听取前段巡视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阶段巡视整改工作。
5月24日 第十三届鼎城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2024年第六次集体(扩大)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主持学习并作总结讲话,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等全体在家区级领导参加学习活动。
5月28日 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先后来到江南城区隆阳路易涝点、鼎城一中易涝点、桃花源府易涝点等地开展调研。
5月30日 —6月1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带队赴深圳、惠州招商考察,拜访在外创业的鼎城籍优秀儿女。
6月4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调研江南城区招商地块、桥南工业园及商贸工作。
6月3日 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来到鼎城区委党校和党史研究室开展调研。
6月6日 鼎城区(常德高新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传达学习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省委专题研讨班、市委八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专题研讨班精神。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出席并分别作辅导报告。
6月7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禁毒委主任何朝辉主持召开2024年区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
6月7日 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带队,到长沙中联重科总部开展拜访对接,与中联重科党委书记、董事长、CEO詹纯新就加强项目合作进行座谈交流。
6月12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来到江南城区部分路段和单位调研2024年城市建设项目。
6月14日 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专题调研常德高新区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项目建设及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6月19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来到区工信局调研工业发展工作。
6月19日 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来到江南城区右岸文化艺术中心、2024中国常德·江南音乐节海选赛点、鼎城区融媒体中心等地调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6月24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先后来到苏家吉排洪站、牛鼻滩电排、低水拦马口泄洪闸等地,督导检查防汛相关工作。
6月24日 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来到黄土店镇竹清潭村和沧山水库等地,督导检查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防汛值班值守等工作情况。
6月26日 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来到许家桥回维乡和草坪镇,督导检查两乡镇防汛工作。
6月29日 晚至6月30日 凌晨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先后来到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点、鼎城区自来水厂、沅水斗姆湖猪尾巴堤险工险段、善卷垸防洪大堤起点零号桩,督导检查防汛工作。
6月29日 晚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来到江南城区天井碈电排、沅水八官垸牛鼻滩镇和韩公渡镇防守堤段、石板滩镇玉皇庵村地质灾害点及五里溪水库等地,督导检查城市排涝、防汛值守及地质灾害防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