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DCDR-2024-00002
常鼎政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我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桔树、茶园、草莓的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之外的征地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一)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损,具体补损标准见附件2。
(二)住宅房屋经营、出租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重建误工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助标准见附件4。
(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坟墓迁移费用按征地面积以3000元/亩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统筹用于坟墓迁移。
(五)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一户一宅”5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签约、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实施。
(六)误工补助费。征地误工补助费按600元/亩的标准计算,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按600元/户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按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三、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一)安置方式与范围
1.鼎城区行政区划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分地域实行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2.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区域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有安置房源可提供的,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提供安置房供其选择;其他区域实行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
(二)住房安置资格的确认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安置):
(1)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被拆迁人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 “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住宅房屋;
(4)被拆迁人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2.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其配偶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和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房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离异人员享受安置。
3.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在校大学生和服刑人员,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安置。
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房屋现状为合法的“一户一宅基地”住宅,长期生活居住在此且系其唯一住房的,可享受拆迁安置。
5.住房安置资格以户为单位进行确定,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子女合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含全部家庭成员)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和集中联建)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
6.被拆迁人配偶及子女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影响其住房安置资格认定的,应由被拆迁人按住房安置资格认定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
(1)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宅基地)出售、赠与他人的;
(2)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3)村(居)民被拆迁后在集体土地上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宅基地或自建房屋的;
(4)配偶方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户口所在地拥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或划定有宅基地的;
(5)城镇居民购买的村(居)民房屋,其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6)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编制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现役军官和现役三级以上士官以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
(7)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因出生、就学、婚嫁、军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手续的;
(8)公示期内经核实不符合安置资格条件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安置标准
1.原拆户安置面积240平方米,分支户安置面积150平方米,四世同堂户在享受原拆户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增加60平方米安置面积。
2.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分户安置:
(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一子女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有一个或两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均未婚)的,达到婚龄的子女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另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一个或两个子女已婚的,已婚子女可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另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外的子女分别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有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达到婚龄的子女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外的子女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此外每多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均未婚)的增加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减少一个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子女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已婚的,减少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可增加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3.配偶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安置:
(1)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 “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属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其原籍集体土地上无住房和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原拆户安置资格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2)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 “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无住房和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原拆户安置资格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4.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与兄弟、姐妹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无房屋和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原拆户安置资格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5.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与兄弟、姐妹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其户口所在地无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在册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人数,以人均60平方米标准确定安置面积,每户安置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6.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房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并经审核属实,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离异人员,按下列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的非多子女家庭,双方均未再婚的,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自行分割;有一方已再婚的,离异双方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
(2)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分别拥有合法的“一户一宅基地”房屋且无其他住房的非多子女家庭,双方均未再婚的,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随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无子女或子女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有一方已再婚的,离异双方分别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
(3)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多子女家庭,按多子女分户安置的相关规定给予安置,不再享受离异户安置。
7.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被拆迁户和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长期居住生活在此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不享受四世同堂和离异户安置,其多子女也不享受分户安置,按以下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户口已迁入的拆迁户,持有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80平方米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合法,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50平方米安置面积;
(2)户口未迁入的拆迁户,持有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20平方米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合法,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90平方米安置面积。
8.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30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
9.选择部分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之差,以30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予以差价找补结算。
10.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购买合法商品住房的,可享受购买商品房补贴,标准为安置资格面积内按实际购买面积补贴1000元/平方米。
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门面、车库、杂屋间,每套商品住房仅可享受一次补贴。
购买商品房补贴申领时间原则上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
购买商品房补贴标准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并报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11.实行分散自建安置的“一户一宅基地”村(居)民拆迁户和经审定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的安置对象可申请一处重建基地。
12.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一户一宅基地”村(居)民拆迁户和经审定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的安置对象可在安置基地安排一处建房基地。
13.未达法定婚龄的多子女安置政策不适用于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方式。未达法定婚龄的多子女,不享受建房补助费。
14.具备住房安置资格实行分散自建和集中联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给予建房补助费:
(1)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安置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分支户、离异户等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户的,按72000元/户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四世同堂增加的6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其安置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
(2)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安置面积以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分支户、离异户等建房补助费少于144000元/户的,按144000元/户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四世同堂增加的6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其安置面积以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安置实施单位统筹使用。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和工作经费比例
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用于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3.5%列入项目资金预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支出。
五、鼎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事项
1.鼎城区人民政府委托鼎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调查、核实、认定,并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2.鼎城区人民政府委托鼎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限期腾地决定并依法送达。
3.鼎城区人民政府委托鼎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全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六、附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鼎城区发布的与本通知内容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桔树、茶园、草莓补偿标准
2.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3.住宅房屋经营、出租损失补偿标准
4.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附件1
桔树、茶园、草莓补偿标准
品 种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桔 树 | 冠幅1.5米以下 | 6800元/亩 | 种植密度在60株/亩以下的核减补偿额度。 |
冠幅1.5米—2.5米 | 100元/株 | ||
冠幅2.5米以上 | 150元/株 | ||
茶 园 | 未进入采摘期的 | 6800元/亩 | 种植密度在60株/亩以下的核减补偿额度。 |
已进入采摘期的 | 9800元/亩 | ||
草 莓 | 6000元/亩 | 附属设施按5000元/亩的标准预算,据实补偿。 |
附件2
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一、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种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补损标准 |
信鸽 | 信鸽脚上带有全国统一足环;鸽主持有省或市信鸽协会发放的《足环证》 | 100元/只 |
肉鸽 | 有巢盒、保健砂钵、栖架等必备的养鸽用具 | 3元/只 |
黑天鹅、天鹅 | 有铁丝网、钢架屋(棚)、机井等禽类栖身设施和抽水设施等 | 100元/只 |
兔 | 有笼舍、产仔箱、食碗、饮水器、喂料车等设备 | 10元/只 |
二、常规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种 | 补损标准 | 说明 |
狗 | 20元/条 | 1.该补损只限于规模化专业养殖场 2.转运未达到出栏(出售)条件的猪仔,对养殖户给予提前出栏(出售)补贴,补贴标准如下:10头以下(含10头)为1000元;11头—50头(含50头)为5000元;51头—100头(含100头)为10000元;101头以上为20000元 |
猪、羊 | 50元/头 | |
牛、马 | 50元/头 | |
家禽类 | 5元/只 |
备注:异地续养场所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附件3
住宅房屋经营、出租损失补偿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区域 | 位置 | 补偿标准 |
玉霞、红云、郭家铺、斗姆湖街道、灌溪镇、石板滩镇 | 临主、次干道 | 800 |
临非主、次干道 | 640 | |
其他乡镇圩场 | 临主、次干道 | 600 |
临非主、次干道 | 480 |
说明:
1.其他区域经营门面、家庭作坊以220元/㎡标准补偿;
2.办公、教学等用房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
3.住宅房屋出租用作住房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以200元/㎡标准补偿,最高补偿不超过每户20000元;
4.经营、生产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或公用面积(如厕所、楼梯间、走廊、过道等)。
附件4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3500元/户·次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
过渡费 | 1200元/户·月 | 安置房安置过渡时间两年以上,自第三年开始按1500元/户·月计发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 | ||
重建误工费 | 2500元/户·月 | 按六个月计算 |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2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偏房、杂屋、棚屋面积除外) |
过渡费 | 30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