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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鼎城区乡镇(街道)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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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R—2024—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强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1号)文件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鼎城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各乡镇(街道) 可依法实施清单明确的8项委托下放类行政执法事项,其中行政检查3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许可1项。区民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林业局应依据委托下放类事项清单,与各乡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依据、委托执法事项与权限、委托执法责任,并将行政执法委托书在网上进行公示。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 执法的指导,区司法局应做好对乡镇(街道) 执法的监督工作。

附件:鼎城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附件

鼎城区乡镇(街道)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委托下放类(8项)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职权依据

赋权方式

实施机关

区级主管部门

1

行政处罚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民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 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

准树立墓碑的; (三)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民政局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职权依据

赋权方式

实施机关

区级主管部门

2

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

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湖南省农村消

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 对设置在

居民自建房内的经营

性场所 (单位) 给予1

万元以下 (不含本数)

罚款或者并处责令停

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 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

持完好有效的;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贵令停产停业,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委托下放

街道

区消防救援大队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职权依据

赋权方式

实施机关

区级主管部门

2

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湖南省农村消

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 对设置在

居民自建房内的经营

性场所 (单位) 给予1

万元以下 (不含本数)

罚款或者并处责令停

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 擅自搭建临时建(构) 筑物, 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 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四) 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 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 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 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

委托下放

街道

区消防救援大队

- 5 -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职权依据

赋权方式

实施机关

区级主管部门

2

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

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湖南省农村消

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 对设置在

居民自建房内的经营

性场所(单位) 给予1

万元以下 (不含本数)

罚款或者并处责令停

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全出口畅通;

(五) 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 由消防管理机构贵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 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 第十八条第二、

三、四项的, 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救

援机构贵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

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 或者

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拒不改正的。

委托下放

街道

区消防救援大队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职权依据

赋权方式

实施机关

区级主管部门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1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不当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 贵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 责令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 没收充电设备; 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消防救援大队

4

行政检查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职权依据

赋权方式

实施机关

区级主管部门

5

行政检查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及质量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 查封、扣押有证据

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 查封违

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

人应当协助、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

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 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6

行政检查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场检查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五条: 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依法对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非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 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 可以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 有权查封、扣押, 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职权依据

赋权方式

实施机关

区级主管部门

7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8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 县属国有林场,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 9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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