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龙泉、金凤街道部分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DCDR-2025-00001
常鼎政通告〔2025〕1号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在龙泉、金凤街道部分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龙泉、金凤街道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区:东至沅澧大道,南至长沙路并向南延伸至变电站南围墙,西至双峰路,北至芙蓉路;迎丰大道(芙蓉路至涵管路段)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园区:园区内所有企业范围内。
二、除第一条规定的区域外,禁止在龙泉、金凤街道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5.殡仪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四、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民政、林业、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0736—7508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