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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石门桥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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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R-2025-00002

常鼎政通告〔2025〕2号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石门桥镇部分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石门桥镇范家潭村、何家堤村、二岗桥村、八斗湾村、乌塘岗村、伍家嘴村、石门桥村、青龙岗村、高家港村、栗山口村、上街社区、下街社区、元普庵村全域及九龙庵村二广高速以西区域。

二、除第一条规定的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四、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陷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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