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313)

2025-03-14 09:40 信息来源: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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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德市鼎城佳佳饮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4-03-J771827)。报告显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11月27日对桃源县康美矿泉水营销部经营的品名:“正宗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1日;规格型号:16.9L/桶;厂名:常德市鼎城佳佳饮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花岩溪镇黄巴党村王耳冲组),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复检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该批抽检不合格的“正宗天然山泉水”(又名:古牛山精品天然泉水)当事人共生产了102桶,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1日,规格型号:16.9L/桶,其中2桶用于出厂检验,剩余的100桶销售给了桃源县康美矿泉水营销部,销售日期:2024年11月23日。至执法人员查处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涉案产品出厂销售价格:4元/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00 元,违法所得400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处罚。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报告》,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当事人已对生产环节进行消毒杀菌,并严格按照生产流程进行生产,生产的产品经第三方检测合格。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的规定,办案机构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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