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政报2024年第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
收发文目录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来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4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来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绿色智能计算产业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4〕34号)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常鼎政发〔2024〕3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常鼎政发〔2024〕4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常鼎政发〔2024〕5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4〕5号)
大事记
(2024年9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9月4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召开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我区贯彻落实措施。
9月5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召开鼎城区人民政府十八届六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省市相关会议精神,部署2024年下阶段区政府重点工作。
9月9日鼎城区举行“两重”“两新”送解优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会,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会议并讲话。
9月13日受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委托,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召开鼎城区委常委会会议暨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纪学习教育总结会议。
9月15日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
记陈远到谢家铺镇督导港中坪片区建设工作。
9月18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到桥南工业园和隆腾物流园,开展联企“送解优”走访调研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振发展信心。
9月20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到鼎城区镇德桥镇、石公桥镇等地,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并调研乡村振兴示范片建设工作。
9月25日鼎城区国庆节安全防范、森林防灭火工作动员会议暨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举行,分析研判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段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会议。
9月30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召开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全省有关会议精神,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我区贯彻落实措施。
10月1日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到谢家铺镇港中坪村督导检查国庆期间文旅市场安全并调研港中坪片区建设工作。
10月7日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主持召开中共鼎城区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全国、全省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意见,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10月8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到草坪镇先锋村等地,督导检查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10月1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周振宇来到鼎城区谢家铺镇港中坪村调研片区规划、晚稻生产、基层减负等工作,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并召开座谈会。向秀亮、黎军锋、王苠睿、何朝辉等市区领导参加活动。
10月13日鼎城区谢家铺镇粮食生产万亩综合示范片进行现场实割测产。
10月17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到鼎城区民政局,督导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10月24日鼎城区举行重点工作和关键指标推进会。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讲话。
10月31日鼎城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2024年第十二次集体(扩大)学习,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并作总结讲话,全体在家区级领导参加学习活动。
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
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第七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 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八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条 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五)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三)对外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监察机关移送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级等。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DCDR-2024-00002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常鼎政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我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桔树、茶园、草莓的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之外的征地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一)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损,具体补损标准见附件2。
(二)住宅房屋经营、出租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重建误工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助标准见附件4。
(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坟墓迁移费用按征地面积以3000元/亩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统筹用于坟墓迁移。
(五)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一户一宅”5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签约、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实施。
(六)误工补助费。征地误工补助费按600元/亩的标准计算,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按600元/户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按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三、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一)安置方式与范围
1.鼎城区行政区划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分地域实行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2.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区域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有安置房源可提供的,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提供安置房供其选择;其他区域实行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
(二)住房安置资格的确认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安置):
(1)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被拆迁人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住宅房屋;
(4)被拆迁人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2.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其配偶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和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房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离异人员享受安置。
3.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在校大学生和服刑人员,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安置。
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房屋现状为合法的“一户一宅基地”住宅,长期生活居住在此且系其唯一住房的,可享受拆迁安置。
5.住房安置资格以户为单位进行确定,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子女合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含全部家庭成员)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和集中联建)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
6.被拆迁人配偶及子女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影响其住房安置资格认定的,应由被拆迁人按住房安置资格认定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
(1)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宅基地)出售、赠与他人的;
(2)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3)村(居)民被拆迁后在集体土地上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宅基地或自建房屋的;
(4)配偶方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户口所在地拥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或划定有宅基地的;
(5)城镇居民购买的村(居)民房屋,其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6)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编制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现役军官和现役三级以上士官以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
(7)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因出生、就学、婚嫁、军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手续的;
(8)公示期内经核实不符合安置资格条件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安置标准
1.原拆户安置面积240平方米,分支户安置面积150平方米,四世同堂户在享受原拆户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增加60平方米安置面积。
2.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分户安置:
(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一子女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有一个或两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均未婚)的,达到婚龄的子女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另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一个或两个子女已婚的,已婚子女可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另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外的子女分别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有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达到婚龄的子女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外的子女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此外每多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均未婚)的增加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减少一个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子女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已婚的,减少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可增加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3.配偶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安
置:
(1)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属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其原籍集体土地上无住房和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原拆户安置资格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2)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无住房和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原拆户安置资格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4.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与兄弟、姐妹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无房屋和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原拆户安置资格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5.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与兄弟、姐妹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其户口所在地无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在册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人数,以人均60平方米标准确定安置面积,每户安置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6.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房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并经审核属实,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离异人员,按下列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的非多子女家庭,双方均未再婚的,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自行分割;有一方已再婚的,离异双方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
(2)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分别拥有合法的“一户一宅基地”房屋且无其他住房的非多子女家庭,双方均未再婚的,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随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无子女或子女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有一方已再婚的,离异双方分别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
(3)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多子女家庭,按多子女分户安置的相关规定给予安置,不再享受离异户安置。
7.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被拆迁户和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长期居住生活在此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不享受四世同堂和离异户安置,其多子女也不享受分户安置,按以下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户口已迁入的拆迁户,持有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80平方米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合法,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50平方米安置面积;
(2)户口未迁入的拆迁户,持有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20平方米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合法,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90平方米安置面积。
8.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30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
9.选择部分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之差,以30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予以差价找补结算。
10.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购买合法商品住房的,可享受购买商品房补贴,标准为安置资格面积内按实际购买面积补贴1000元/平方米。
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门面、车库、杂屋间,每套商品住房仅可享受一次补贴。
购买商品房补贴申领时间原则上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
购买商品房补贴标准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并报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11.实行分散自建安置的“一户一宅基地”村(居)民拆迁户和经审定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的安置对象可申请一处重建基地。
12.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一户一宅基地”村(居)民拆迁户和经审定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的安置对象可在安置基地安排一处建房基地。
13.未达法定婚龄的多子女安置政策不适用于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方式。未达法定婚龄的多子女,不享受建房补助费。
14.具备住房安置资格实行分散自建和集中联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给予建房补助费:
(1)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安置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分支户、离异户等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户的,按72000元/户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四世同堂增加的6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其安置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
(2)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安置面积以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分支户、离异户等建房补助费少于144000元/户的,按144000元/户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四世同堂增加的6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其安置面积以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安置实施单位统筹使用。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和工作经费比例
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用于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3.5%列入项目资金预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支出。
五、鼎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事项
1.鼎城区人民政府委托鼎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调查、核实、认定,并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2.鼎城区人民政府委托鼎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限期腾地决定并依法送达。
3.鼎城区人民政府委托鼎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全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六、附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鼎城区发布的与本通知内容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桔树、茶园、草莓补偿标准
2.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3.住宅房屋经营、出租损失补偿标准
4.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附件1
桔树、茶园、草莓补偿标准
品种 | 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桔树 | 冠幅1.5米以下 | 6800元/亩 | 种植密度在60株/亩以下的核减补偿额度。 |
冠幅1.5米—2.5米 | 100元/株 | ||
冠幅2.5米以上 | 150元/株 | ||
茶园 | 未进入采摘期的 | 6800元/亩 | 种植密度在60株/亩以下的核减补偿额度。 |
已进入采摘期的 | 9800元/亩 | ||
草莓 | 6000元/亩 | 附属设施按5000元/亩的标准预算,据实补偿。 |
附件2
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一、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种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补损标准 |
信鸽 | 信鸽脚上带有全国统一足环;鸽主持有省或市信鸽协会发放的《足环证》 | 100元/只 |
肉鸽 | 有巢盒、保健砂钵、栖架等必备的养鸽用具 | 3元/只 |
黑天鹅、天鹅 | 有铁丝网、钢架屋(棚)、机井等禽类栖身设施和抽水设施等 | 100元/只 |
兔 | 有笼舍、产仔箱、食碗、饮水器、喂料车等设备 | 10元/只 |
二、常规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种 | 补损标准 | 说明 |
狗 | 20元/条 | 1.该补损只限于规模化专业养殖场。 2.转运未达到出栏(出售)条件的猪仔,对养殖户给予提前出栏(出售)补贴,补贴标准如下:10头以下(含10头)为1000元;11头—50头(含50头)为5000元;51头—100头(含100头)为10000元;101头以上为20000元。 |
猪、羊 | 50元/头 | |
牛、马 | 50元/头 | |
家禽类 | 5元/只 |
备注:异地续养场所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附件3
住宅房屋经营、出租损失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区域 | 位置 | 补偿标准 |
玉霞、红云、郭家铺、斗姆湖街道、灌溪镇、石板滩镇 | 临主、次干道 | 800 |
临非主、次干道 | 640 | |
其他乡镇圩场 | 临主、次干道 | 600 |
临非主、次干道 | 480 |
说明:
1.其他区域经营门面、家庭作坊以220元/I标准补偿;
2.办公、教学等用房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
3.住宅房屋出租用作住房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以200元/I标准补偿,最高补偿不超过每户20000元;
4.经营、生产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或公用面积(如厕所、楼梯间、走廊、过道等)。
附件4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3500元/户·次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
过渡费 | 1200元/户·月 | 安置房安置过渡时间两年以上,自第三年开始按1500元/户·月计发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 | ||
重建误工费 | 2500元/户·月 | 按六个月计算 |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2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偏房、杂屋、棚屋面积除外) |
过渡费 | 30元/平方米 |
收发文目录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来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4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来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绿色智能计算产业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4〕34号)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常鼎政发〔2024〕3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常鼎政发〔2024〕4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常鼎政发〔2024〕5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24〕5号)
大事记
(2024年9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9月4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召开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我区贯彻落实措施。
9月5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召开鼎城区人民政府十八届六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省市相关会议精神,部署2024年下阶段区政府重点工作。
9月9日鼎城区举行“两重”“两新”送解优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会,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会议并讲话。
9月13日受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委托,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召开鼎城区委常委会会议暨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纪学习教育总结会议。
9月15日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
记陈远到谢家铺镇督导港中坪片区建设工作。
9月18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到桥南工业园和隆腾物流园,开展联企“送解优”走访调研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振发展信心。
9月20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到鼎城区镇德桥镇、石公桥镇等地,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并调研乡村振兴示范片建设工作。
9月25日鼎城区国庆节安全防范、森林防灭火工作动员会议暨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举行,分析研判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段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会议。
9月30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召开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全省有关会议精神,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我区贯彻落实措施。
10月1日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到谢家铺镇港中坪村督导检查国庆期间文旅市场安全并调研港中坪片区建设工作。
10月7日鼎城区委书记、常德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陈远主持召开中共鼎城区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全国、全省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意见,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10月8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到草坪镇先锋村等地,督导检查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10月1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周振宇来到鼎城区谢家铺镇港中坪村调研片区规划、晚稻生产、基层减负等工作,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并召开座谈会。向秀亮、黎军锋、王苠睿、何朝辉等市区领导参加活动。
10月13日鼎城区谢家铺镇粮食生产万亩综合示范片进行现场实割测产。
10月17日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到鼎城区民政局,督导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10月24日鼎城区举行重点工作和关键指标推进会。鼎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讲话。
10月31日鼎城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2024年第十二次集体(扩大)学习,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何朝辉主持并作总结讲话,全体在家区级领导参加学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