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DCDR-2025-00005
常鼎政发〔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9日
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为妥善处理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
(一)准确界定对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被征地后家庭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1.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范围:
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 、二级士官;
父母一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2.主要甄别以下人员:
征收土地公告时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
征收土地公告时非本村(社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大于当时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认定标准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017年1月1日后以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法律法规或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
甄别步骤按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执行。
(二)严格执行纳入时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年龄基准日为征收土地公告日。牵涉到重复征地而未享受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以首次征地时间为准(达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标准)。
(三)规范认定程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坚持“个人自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人地对应”的原则。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区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区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审核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
1. 申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3.第一轮公示。《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被征地村民总数少于10人的, 需被征地村民全员)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复审。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进行复审。
5.会审。复审后将《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6.第二轮公示。会审后的《常德市鼎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社区)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7.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二、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并按照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一)缴费补贴及年限
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具体补贴年限为:男性44周岁及以下、女性40周岁及以下,补贴8年;男性45—59周岁、女性41—54周岁,补贴10年;男性60周岁及以上、女性55周岁及以上,补贴12年;男女70周岁及以上,补贴15年。
(二)选择参保制度
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补贴方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之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原则上凭历年个人全额缴费的收据或缴费凭证等原始单据申请结算缴费补贴,结算标准按照被征地时段的补贴标准执行。补贴年限内补贴资金未结算完就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并办理退休的,原则上凭历年未享受补贴时段的个人缴费凭证等原始单据申请结算剩余补贴。
在确定补贴年限内,凡属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年限不参与缴费补贴结算,保留其缴费补贴权益。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在读大学生和在职军人,暂不缴费,保留其缴费补贴权益。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坚持“应收尽收、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用地成本,按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得减免和缓缴。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我区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政府划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规范资金筹集
(一)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1.区自然资源局核定用地单位拟征地面积及用地性质等;
2.区人社局按照规定核定应缴的社会保障费;
3.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4.区人社局凭用地单位足额缴费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到账证明出具审核意见;
5.用地单位凭审核意见和缴费到账证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提取
1.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按职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2.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入区财政国库;
3.区财政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次月的前5 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前期已完成足额缴纳的,不再重复计提。
(三)征地补偿款集体补助部分的提取
1.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与村(社区)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2.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前提取 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个月内划拨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上述资金到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后,再及时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保补贴发放。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五、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一)压实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等工作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研判,确保整体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区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区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区农经站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区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