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常德市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公布2026版常德市鼎城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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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R-2025-04002

2025年第2号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2026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收费政策调整情况,我局对《常德市鼎城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常德市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2025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026版常德市鼎城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常德市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

2026版常德市鼎城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

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方式)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8元/吨·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10元/吨·公里。货车改按车型收费:非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4~0.5元,2类0.7~0.9元,3类1.14~1.48元,4类1.44~1.87元,5类1.59~1.92元,6类1.73~2.16元;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32~0.45元,2类0.71~0.81元,3类1.21~1.44元,4类1.36~1.89元,5类1.45~1.96元,6类2.08~2.3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渡口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机场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低于5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进入机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每天每车最高不超过50元;

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Ⅰ类中心区2.5元/30分钟,Ⅰ类次中心区2元/30分钟,Ⅱ类区1.5元/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为半小时(新能源车辆为1小时);

3.城市繁华区域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白天2.5元/30分钟,夜间(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8:00)1元/30分钟;

湘发改价费规〔2025〕723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常发改价费〔2023〕292号、常鼎发改价〔2025〕1号、

常鼎发改价〔2024〕1号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交警部门、民用航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4.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配套停车场及旅游景点配

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2.5元/30分钟;

5.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白天2.5元/30分钟,夜间0.5元/30分钟。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2.5元/30分钟。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5〕723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常发改价费〔2023〕292号、常鼎发改价〔2017〕290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2024〕984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吊车费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按照不同货物重量每车次1000元~28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2024〕984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站及以下(含便捷车站)5%。客车发班费:按票价不超过6%;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元;停车费:一、二级站每次5~20元,三级及以下站按上述标准的60%计收。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常发改价调〔2017〕601号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旅客站务费:微机售票100公里以下(含100公里)每人次1元,100公里以上每人次2元。不提供微机售票或不在窗口售票的,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常价函〔2015〕8号

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交通服务收费

五、船舶过闸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3〕683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六、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市城区(含江南城区、德山、柳叶湖)每户不超过1800元;区县市机械表用户每户不超过1960元,智能表用户每户不超过2160元;低密度住宅用户按工程造价协议收取。

湘发改价调规〔2021〕329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常发改价调〔2021〕402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七、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随水计征,市城区每立方米0.95元。

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常价服〔2015〕54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随水计征,市城区每立方米1.4元。

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常价服〔2015〕54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区本级暂未收费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常价服〔2009〕93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机关事业单位:0.6元/人月;2.生产经营企业:1.5元/立方米;3.旅馆业:0.6元/床月;4.餐饮业:10元/桌月;5.文化娱乐业:50至300元/家月;6.美容、健身业:100至150元/家月;7.修理、制作加工业:50至100元/家月。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常价服〔2009〕93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九、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机基本收视费:长沙、株洲、湘潭城区24.5元/月,其他市县区24元/月。

湘发改价费〔2024〕657号

省发展改革委

广播电视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


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0.03%~1.1%;每宗矿业权0.03%~1.82%。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元~50000元;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元~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省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一、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行政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行政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行政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行政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行政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三、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

按物业服务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多层无电梯房0.75元/㎡·月、电梯房1.2元/㎡·月;二级多层无电梯房0.95元/㎡·月、电梯房1.5元/㎡·月;三级多层无电梯房1.15元/㎡·月、电梯房1.8元/㎡·月;四级多层无电梯房1.35元/㎡·月、电梯房2.1元/㎡·月。

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常发改价费〔2024〕16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四、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2.6元/床、日;2.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量定额收取:100至1000元/月;3.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3800元/吨。

湘发改价费规〔2024〕43号、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常发改价费〔2024〕249号、常发改价费〔2024〕495号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态环境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费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2.8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6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7元。

湘发改价费规〔2023〕79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4〕4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5年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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