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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常鼎政发〔2024〕3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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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R-2026-00002

常鼎政发〔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常鼎政发〔2024〕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第7项第(6)点修改为:“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编制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现役军官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供养的士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保留其征地拆迁安置权利)”。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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