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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210)

2026-02-10 16:06 信息来源: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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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德市鼎城佳佳饮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0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文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10月29日对桃源县康美矿泉水营销部经营的“古牛山精品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4日;规格型号:16.9L/桶,保质期:2个月;生产商:常德市鼎城佳佳饮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L2510CJ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处罚。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报告》,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生产经营的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九条减轻情形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合计30240元,上缴财政。

二、常德市鼎城区青龙井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3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文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10月25日对常德市鼎城区青龙井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金霞山天然饮用泉水”(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4日,规格型号:16.8L/桶,保质期:常温下60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2025-05-J77400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处罚。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报告》,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生产经营的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九条减轻情形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合计3009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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