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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鼎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房票”安置方式(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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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R-2026-16001

常鼎自然资〔2026〕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鼎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合理化满足群众多样化补偿安置需求,有效缩短安置过渡周期,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效率,保障被拆迁户合法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房〔2025〕57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常鼎政发〔2024〕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印发该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7日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鼎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房票”安置方式(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鼎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合理化满足群众多样化补偿安置需求,有效缩短安置过渡周期,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效率,保障被拆迁户合法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房〔2025〕57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常鼎政发〔2024〕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房票”安置方式(试点)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票”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机构开具给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自愿购买鼎城区区域范围内经区住建部门审核批准的商品房的资金结算凭证。

第三条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郭家铺街道办事处、玉霞街道办事处、斗姆湖街道办事处、灌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可实行“房票”安置方式。

第四条 按照《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常鼎政发〔2024〕3号)之规定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可实施“房票”安置方式。

实施“房票”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中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照《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常鼎政发〔2024〕3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执行。

第五条 “房票”总金额按照被拆迁户(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3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章“房票”安置房源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房源供应能力,拥有一定存量的现房房源。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楼盘相关资料,向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录和参与“房票”安置相关楼盘,在通过资格审核后,由住建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未经审核和公示的房企及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信息,必须在售楼部、征收项目现场向社会进行公示,并保证信息及时动态更新,确保房源信息准确、全面。 

第三章“房票”的使用

第七条 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在鼎城区区域范围内自愿购买经区住建部门审核批准的商品房,可使用“房票”。

第八条 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与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户(人)自愿承诺放弃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资格(含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流转及租赁宅基地等),并自愿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自愿放弃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资格(含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流转及租赁宅基地)的《承诺书》后,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向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发放“房票”。

第九条 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持“房票”、身份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条 “房票”主要供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购买商品房。在满足居住需求的基础上,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也可以持“房票”购买车库(位)、商铺等,但不享受房屋购房奖励。

第十一条  “房票”样式由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统一制定,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登记管理,“房票”采用实名制登记,登记对象为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让、赠与。 

第十二条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 18 个月。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自愿购买商品房(含车库〈位〉、商铺等)使用“房票”金额低于该户“房票”安置总金额50%的,该房票作废由发放机构收回,不得兑付现金。该被拆迁户(人)不再适用“房票”安置政策,按照《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常鼎政发〔2024〕3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执行。

第四章“房票”安置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凭相关购房资料(本人身份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资格证、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到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办理购房奖励手续,购房奖励按不超过安置面积所购商品房面积办理,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 “房票”票载使用金额按税务部门规定依法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房票”安置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与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移交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自愿放弃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资格(含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流转及租赁宅基地)的《承诺书》后,向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领取“房票”。

第十八条 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持“房票”及相关证件资料,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

第六章“房票”安置的结算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使用“房票”金额额度不得低于该被拆迁户(人)可享受“房票”总金额的50%(含车库〈位〉、商铺购买金额);低于50%不予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符合安置资格(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人)购买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剩余“房票”金额与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结算,结算时被拆迁户(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向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将相应房款拨付至房企指定账户。“保交楼”“保交房”项目拨付至区住建部门审核的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房票”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使用人应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禁止利用“房票”套取资金,对伪造材料、虚假签约等行为,依法追回“房票”金额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票”安置方式按《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常鼎政发〔2024〕3号)中货币安置的相关标准进行预算编制与评审,搬家费、过渡费按货币安置的标准实施补偿。

“房票”资金及奖励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预算,由区级财政部门保障兑付。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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