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有关城市管理领域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责任。按权限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性占道、公益占道、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行使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按权限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按权限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行使城市燃气、供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相应资质而进行燃气、供水工程施工和经营燃气和供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行使城市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行使犬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地区无证售犬、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破坏城市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协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四)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市政设施运行管理有关职责、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十六)将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十七)将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承担的行政职能分别划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