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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江南片区棚改四期木材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12-28 09:56 信息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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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鼎政征公告〔2020〕1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江南片区棚改四期木材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日27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书面提出有关意见:

一、现场提出意见

1.联系地点:郭家铺街道办事处王家铺社区

2.联系人:姚珍茂     联系电话:18807367788

3.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00

二、通过邮箱提出意见。邮箱地址:1906868084@QQ.com

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单位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件:

江南片区棚改四期木材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江南片区棚改四期木材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江南城区金霞大道与规划巷道交汇处西南角需要征收的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郭家铺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安置房回迁过渡期限:自本项目内所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6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4.《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5.国家和省、市、区其它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五、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房屋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所有权人有争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七、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户型的,按建筑面积40㎡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但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内另有房屋且建筑面积合并超过40㎡的,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2.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非正常装修木柜和地面砖的界定及补偿标准按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执行。

3.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城管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住保中心、征收办和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政策现场认定并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复核作出结论。

征收1998年1月1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房屋,按照房屋征收价值的100%给予补偿;

征收1998年1月1日(含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房屋,参照临江棚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在规定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适当补贴;

2008年12月31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给予适当的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

经认定为视同合法建筑,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按房屋价值的100%予以补偿。

(二)搬家费。征收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家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给予二次搬家费。搬家费按2000元/次计算。

(三)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给予600元/月补助;40㎡以上、60㎡(含60㎡)以下的,给予700元/月补助;60㎡以上、80㎡(含80㎡)以下的,给予800元/月补助;80㎡以上的,临时安置费在800元/月的基础上,被征收房屋每增加1㎡(以整数计),安置费增加10元/月,增加安置费最高不超过400元/月。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房屋产权调换的,前3个月按实际房屋征收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3个月后按产权调换部分房屋的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

(四)设备搬迁费。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它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五)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

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按照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1200元/㎡予以补贴;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800元/㎡予以补贴。

(六)征收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经认定为视同合法建筑,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1.住房困难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含70㎡)以下,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万元住房困难补助。

2.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40㎡以上、70㎡(含7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7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1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但非住宅房屋主体建筑物面积在2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主体建筑评估价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1%,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一个月以上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住宅,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它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4.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0%的公摊面积;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的公摊面积。赠送的公摊面积一律按回迁房建安成本价(住建部门核定)实行货币补偿。

5.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按项目实际划分片区。每个片区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

(七)征收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办法给予补助和奖励:

1.不能认定为视同合法建(构)筑物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不给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均可以按房屋征收价值的实际补偿比例等价值选择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以外,其它奖励和补助参照合法建筑的奖励和补助标准执行(含临时安置费)。

3.2008年12月31日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只给予搬迁费,不享受其它奖励和补助。

八、产权调换房屋相关事项

1.安置房交房标准:按项目地块内商品房交房标准。

2.产权调换房屋地点:项目地块范围内规划审定的3#楼为安置房源(详见回迁房建设位置图、户型图)。

3.回迁户型选择。住宅回迁房户型按建筑面积55㎡、116㎡、129㎡设计3种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最终以房屋测绘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选择回迁房户型。

4.差价找补。被征收人选择回迁房户型时,回迁房标准户型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含8㎡)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回迁房的建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回迁房标准户型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以外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约定市场价(该项目征收出让条件下砖混结构住房评估比准单价的1.2倍增加200元/㎡)交纳购房款(此款交房时结算)。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迁房标准户型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以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回迁房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时出让条件下砖混结构住房评估比准单价的1.2倍找补差价。

被征收人应按房屋置换面积支付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或木结构,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回迁房屋的,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150元/㎡的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混合结构,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回迁房屋的,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50元/㎡的结构差价。

被征收人应按回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楼层差价,回迁房屋楼层差价为20元/㎡,楼层差价之和为0。顶层按第1层价格找补楼层差价,中间楼层差价定为0,选房每上靠一层,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20元/㎡/层的楼层差价;选房每下靠一层,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20元/㎡/层的楼层差价。

5. 回迁房选房原则。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如有同时间签约选择同户型房屋的,采取抽签方式选定。

6. 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房产开发企业通知交房之日起,再给予1个月临时安置费。

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提供的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水、电、天然气、宽带等缴费清单;

4.被征收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核实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

十一、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为保证征收工作按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取产权调换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区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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