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调查及现场勘验、听证材料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股室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本业务股室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可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进行文字记录,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及《现场调查笔录》,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进行记录。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失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交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管辖,并对移送情况做好文字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进行文字记录,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函》。将涉嫌犯罪案件有关资料、涉案物清单等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勘验或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制作调查勘验笔录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在笔录中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 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 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 相关证据的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的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三条执法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当场进行清点,按要求填写《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应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义务,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可根据需要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的义务,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会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书》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
对重大、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以及涉及减轻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讨论研究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应书面记录送达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 以邮寄方式送达行政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二十三条 以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对留置送达的过程,应采用音像方式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以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以采用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书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 应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应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限期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罚没单据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九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终结之日起2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的案卷,按要求制成并归档保存到区局档案室。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