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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暂行制度

2019-08-26 11:36 信息来源: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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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局对重大复杂案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要求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参加人员为书记、局长、其他党组成员、协管人员。案件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参加。每次负责人集体讨论至少有2/3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第三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七)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八)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

(九)各类检验、检测、检疫案件及后续处理

第四条  重大复杂案件申请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由办案机构填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申请表》,分管负责人提出上会意见,法制负责人拟定初步意见,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集体讨论。

第五条 区局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3次,具体以申请上会案件多少为准。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对案件下列内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卷中必备文书是否齐全;

(三)已经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还需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四)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确定处罚额度;

(七)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内容。

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更改,如因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等原因,可以再次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集体讨论在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后进行。从谨慎角度出发,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也可以前后两次予以集体讨论。

第八条  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主要负责人主持集体讨论会议;

(二)分管负责人通报拟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概况;

(三)办案机构负责人简要汇报案件情况及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事由;

(四)法制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核审情况;

(五)集体讨论成员逐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适用依据、案件性质、裁量权等方面)提出问题,并发表个人意见;

(六)集体讨论成员进行表决,形成集体讨论意见,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七)区局办公室做好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成员对集体决定意见签字确认。集体决定记录原件由办公室存档,案件承办机构将复印件存入案卷。

第九条 本暂行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至区局《重大复杂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制定之日止。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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