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0号建议的回复
孙子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兴建革命烈士周国栋纪念碑的建议》收悉。现就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回复如下:
一、中央文件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文件第一条:所称纪念设施包括已故著名党史人物的塑像、纪念碑(亭、园)、纪念广场、陵园、陵墓等。第二条:申报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由各省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请示。第四条:申报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必须坚持谁申报谁负责、从严从紧控制原则。反映同一历史人物的纪念设施,一般只能有一处,各地不得重复申报。对已经不存在的故居、旧址,不得重新建设。第六条: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项目、烈士陵园等有关项目,如涉及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必须向中央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不得擅自批准、变相建设为纪念设施或搭建纪念设施。第七条:凡是未经中央批准擅自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规划。据此,我局征求市局意见。明确回复一律不准修改扩建。修建纪念碑及其陈列馆、广场缺乏政策支持。
二、区级没有授权。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第三条: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四级:(1)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2)省级烈士纪念设施;(3)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4)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局)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第十条: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据此,周国栋纪念碑、广场及陈列馆建设作为常德市所属区一级政府,无相应授权规定。现常德市建有市级烈士陵园,两区(武陵、鼎城)烈士纪念等活动均在市级陵园进行。目前,新组建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现职能设置是依法承担烈士墓修缮保护工作。
三、缺乏财力支撑。目前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没有下拨烈士纪念设施专项经费。区本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刚组建成立的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财务还未完全移交到位,预算内亦没有安排相关专项经费,故周国栋纪念碑、广场及陈列馆建设无任何经费支撑。据统计,我区目前有烈士200多人,单独修建烈士纪念设施条件不具备。
四、相关建议:建议参照陈辉公园建设模式由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红色旅游项目报批建。周国栋烈士纪念设施目前我们在最近的全省革命烈士纪念设施收集中已登记上报。据此,周国栋纪念碑及其陈列馆、广场建设目前受条件限制暂无法解决,只能以后研究决定。周国栋烈士墓的修缮待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下拨专项经费后再考虑修缮。
感谢您对我区革命烈士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谢谢!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