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关于执行常政发[2023]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23〕2号)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23〕2号)的相关规定,我单位起草了《鼎城区关于执行常政发﹝2023﹞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24日,在此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方式将意见送至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dcgt000@163.com。
联系人:彭铁军 联系电话:13975637759
电子邮箱:dcgt000@163.com
联系地址: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7号
附件:鼎城区关于执行常政发﹝2023﹞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鼎城区关于执行常政发[2023]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23]2号)正确实施,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一条 土地补偿执行标准及地类权属认定
1、鼎城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地类系数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湘政发〔2021〕3号文件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按鼎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标准执行。
2、江南城区范围玉霞街道、红云街道和郭家铺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除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道路用地、河流及滩涂和自然水塘外,其他土地征地补偿按水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江北城区范围内灌溪镇所辖兴发垸村、黄土山村和汤家坪村三个行政村范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21〕3号文件公布的武陵区I区土地补偿标准;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鼎城区征地补偿片区。
3、其他区域范围地类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确认。
4、自然资源地籍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的地类、权属调查登记资料作为认定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二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原则上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葡萄园青苗及种植场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花卉苗木实行搬迁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零星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4;不同规格混栽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4;桔树、茶园、草莓补偿标准见附件5;水产养殖物及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6;动物养殖场所设施按重置成本根据使用年限酌情补偿。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损,具体补损标准见附件7。
第三条 迁坟补偿预算及实施补偿
1、按征地面积以3000元/亩标准编制预算,由征拆实施机构统筹使用。
2、异地迁葬按旧坟1000元/座、新坟1500元/座补偿给坟主,非异地迁葬,以旧坟1800元/座、新坟2500元/坐标准补偿给坟主,有碑及围挡等设施的进行“一事一议”处理,补偿资金在项目实施单位包干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四条 因路网、高压杆线等项目建设环境和安全距离影响需拆除房屋的,房屋拆除费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纳入项目征拆成本编制预算;房屋拆除后宅基地未征收、可复垦为耕地的将土地复垦费纳入项目征拆成本编制预算,土地复垦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下列资料之一可作为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1、房产或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3、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以及房屋权属人共同签章认定的《征地拆迁地上建(构)筑物 权属申请、实物量调查登记表》及房屋权属人户口资料复印件。
第六条 地上附作物权属证明文件
下列资料共同作为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外地上附作物权属证明文件:
1、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并经地上附作物权属人签字确认的《地上附作物调查登记表》;
2、调查登记单位公示并经被征地村委会(社区)签章的《地上附作物调查公示表》。
第七条 拆迁房屋调查登记
1、按住宅自然院落范围“一户一宅基地”房屋编制拆迁房屋号,并在调查登记表上绘制示意图,主体住宅房屋的附属建筑(偏、杂、棚屋、钢架棚等)不单独标号,在示意图上注明;
2、“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出现二个及以上房屋权属人,不增加房屋编号,按本意见有关房屋权属证明规定处理;
3、拆迁调查人员依据征地现状图进行房屋调查登记,经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抢建、抢搭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调查登记。
第八条 房屋测量计算
1、按“量前不量后、量左不量右”方式丈量计算房屋面积。即:房屋进深从后墙外围量至前檐廊外围(水平投影),房屋开间从右(左)侧墙外围量至左(右)飞檐外围(水平投影);
2、楼房二层及以上凸出墙体的未封闭阳台按自然层以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面积;已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3、楼房坡屋顶内从楼面到屋面垂直高度达到2.1米及以上的部分按砖木二类计算面积,垂直高度1.2米及以上不足2.1米的部分计算二分之一面积。坡屋顶面积计入住宅房屋室内设施包干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面积。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按住宅房屋标准增减),层高在2.2米以下的计算二分之一面积。具备门窗、楼梯和基本居住条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计入住宅房屋室内设施包干面积。
5、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按住宅房屋标准增减);层高在1.2米及以上不足2.2米的计算二分之一面积;层高1.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架空层面积不计入住宅房屋室内设施包干面积。
6、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俗称“轿顶”),按砖混三类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按住宅房屋标准增减);层高在2.2米以下的,计算二分之一面积。“轿顶”面积计入住宅房屋室内实施包干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楼梯通道不另计算面积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房屋合法性质认定
1、玉霞、红云、郭家铺、斗姆湖街道和高新区、灌溪镇、石板滩镇由乡镇、街道组织所属城管部门、自然资源所和村(社区)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质进行“四合一”认定;
2、其他乡、镇由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所、综合文化站、农经站和村(社区)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质进行“五合一”认定;
3、认定结果张榜公示。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8。
被拆迁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0;其他类房屋的类别认定及补偿标准见附件11。
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以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
第三章 房屋拆迁安置
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 鼎城区行政区划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分地域实行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鼎城区江南城市规划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灌溪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区域实行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其他区域实行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
安置资格确认
第十三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被拆迁人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 “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住宅房屋;
4、被拆迁人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其配偶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和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离异人员享受安置。
第十五条 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和服刑人员,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参与收益分配的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房屋现状为合法的“一户一宅基地”住宅,长期生活居住在此且系其唯一住房的,可享受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含全部家庭成员)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和集中联建)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
第十八条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调查、核实、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
1、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宅基地)出售、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2、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3、村(居)民被拆迁后在集体土地上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宅基地或自建房屋的;
4、配偶方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户口地拥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或划定有宅基地的;
5、城镇居民购买的村(居)民房屋,其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6、国家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现役军官和现役三级以上士官以及各级财政经费供养的人员;
7、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除因出生、就学、婚嫁、军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外,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手续的;
8、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安置资格条件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置面积和货币安置
第二十条 符合本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
第二十一条 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分户安置:
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一子女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有一个或两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均未婚)的,达到婚龄的子女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另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一个或两个子女已婚的,已婚子女可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另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外的子女分别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有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达到婚龄的子女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外的子女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此外每多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均未婚)的增加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减少一个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子女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已婚的,减少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可增加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第二十二条 配偶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安置:
1、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 “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属农村户口且在其原籍集体土地上无住房或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2、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 “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不属农村户口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无住房和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第二十三条 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与兄弟、姐妹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无房屋和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第二十四条 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与兄弟、姐妹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其户口地无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在册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人口,以人均60平方米标准确定安置面积,每户安置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原拆户安置面积240平方米,分支户安置面积150平方米,四世同堂户在享受原拆户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增加60平方米安置面积。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并经审核属实,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离异人员,享受离异户安置资格。
第二十七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离异户按下列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的非多子女家庭,双方均未再婚的,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自行按家庭人口平均分割;有一方已再婚的,双方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
2、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分别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且无其他住房的非多子女家庭,双方均未再婚的,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随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无子女或子女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有一方已再婚的,双方分别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
3、离异双方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多子女家庭,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安置但不再享受离异户安置。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配偶及子女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影响其住房安置资格认定的,应由被拆迁人按住房安置资格认定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参与收益分配,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被拆迁户和被拆迁人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长期居住生活在此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户口已迁入的拆迁户,持有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80平方米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合法,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50平方米安置面积。其多子女均不享受分户安置;
2、户口未迁入的拆迁户,持有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20平方米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合法,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90平方米安置面积。其多子女均不享受分户安置。
第三十条 江南城市规划区和灌溪镇的集体土地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30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
第三十一条 选择部分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之差,以3000元/㎡(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予以差价找补结算。
第三十二条 在鼎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可享受购买商品房补贴,标准为安置资格面积内按实际购买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
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住房,不含门面、车库、杂屋间,每套商品房仅可享受一次补贴。
购买商品房补贴申领时间原则上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
购买商品房补贴由鼎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并报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重建安置和建房补助
第三十三条 实行分散自建安置的“一户一宅基地”村(居)民拆迁户和经审定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的安置对象可申请一处重建基地。
第三十四条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一户一宅基地”村(居)民拆迁户和经审定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的安置对象可在安置基地安排一处建房基地。
第三十五条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外迁户,可在安置基地申请安排一处建房基地,其建房用地面积(含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用地)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缴纳建房用地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具备安置资格实行分散自建和集中联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给予建房补助费:
1、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安置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分支户、离异户等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四世同堂增加的6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其安置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
2、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安置面积以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分支户、离异户等的建房补助费均按144000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四世同堂增加的6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其安置面积以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安置实施单位统筹使用。
第四章 其他补偿及补助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一户一宅”5万元的标准列于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签约、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实施。对实施司法强拆的房屋不给予交房腾地奖。
第三十八条 独立“一户一宅”的房屋给予3万或2万的室外设施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和5万交房腾地奖(含无安置资格的)。
第三十九条 “一户一宅”的房屋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置资格,其中主户(原拆户240m2)给予3万元或2万元的室外设施包干补偿和5万元交房腾地奖,每增加一个原拆户(240m2)资格,增加一个5万元的交房腾地奖,不给予室外设施包干补偿,每增加一个分支户(150m2)资格,增加一个3万元的交房腾地奖,不给予室外设施包干补偿。
第四十条 对只拆除独立一宅的部分房屋的给予1万元的室外设施包干补偿和2万元的交房腾地奖。
第四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的交房腾地奖:房屋面积100m2(含100m2)以下为2万元,房屋面积100m2以上300m2(含300m2)以下为4万元,房屋面积300m2以上的为5万元。
第四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改造为经营门面、家庭作坊、办公、教学等用房的,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正在正常经营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12。
第四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企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核定的实际在岗人数乘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月工资总额,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提供人员名册,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原则上由征拆单位打卡到人。
第四十四条 村(居)、组误工补助费:对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居)、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误工补助费。征地误工费按600元/亩的标准计算,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费按600元/户计算。
第四十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重建安置或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一次搬家费。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安置房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门通知被拆迁人选房之日止,再增加4个月的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重建误工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3。
2、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集中联建小区安置方式的过渡费按30个月编制预算,据实补偿结算。
3、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3。
第四十六条 村民筹资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供水地下管网,由村委会提供管网建设布局图件,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供水地下管网按36元/米编制预算及评审,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章 集体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十七条 对持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房屋,在注证时除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支付全部拆迁款外,每证一次性给予6万元信赖利益保护补偿。
第四十八条 对持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房屋,在注证时除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支付全部拆迁款外,每证一次性给予16万元信赖利益保护补偿,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再退还。
第四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政府按拆迁标准补偿的,每证额外给予4万元奖励;
第五十条 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方式非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予信赖利益保护补偿。
第五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父母及兄弟姊妹的户口也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安置资格的,实际住宅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给予60平方米安置,实际住宅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240平方米以下的按合法房屋同等面积安置,实际住宅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的按240平方米安置。其安置方式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预结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拆项目预结算评审办公室进行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预结算评审。
征地单位(或业主)应履行资金运行管理及结算的主体责任,收集整理预结算送审所需资料,与区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一年内,按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拆项目预结算评审办公室出具的结算评审意见做好项目资金的结算工作,区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征地拆迁实施机构需搞好配合。
第五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从事或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第五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补偿标准和具体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五十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
鼎城区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3.5%列入项目资金预算,区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项目资金预算,其他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均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项目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支出。
上述经费不得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文件,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地拆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在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确认和住房安置资格调查、核实、认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扰乱征地拆迁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鼎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负责研究处理全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
第六十一条 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1.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葡萄园青苗及种植场所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4.零星苗木补偿标准
5.桔树、茶园、草莓补偿标准
6.水产养殖物及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7.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8.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9.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10.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11.其他类房屋类别认定及补偿标准
12.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13.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附件1:
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备注 | ||
青苗补偿 | 附属设施 | 集体经济组织设施 | ||
棉田、水田 | 3000 | 2500 | 按征地面积1500元/亩实行包干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设施权属实施补偿。水泥路和沥青路、排灌机埠另行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 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被征收土地中该类别面积计算补偿。 2.影响青苗收成不到半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按25元/个增加补偿,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 |
菜地 | 3500 | 4000 | ||
鱼塘 | 2000 | |||
藕塘 | 2000 | |||
自然林 | 1500 | 1000 | ||
经济林 | 6800 | 1500 | ||
旱地 | 1500 | 2000 | ||
果园 | 6800 | 2500 | ||
未利用地 | 1000 |
附件2:
葡萄园青苗及种植场所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一、葡萄园青苗补偿标准
生长期限 | 种植密度(株/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
幼苗期 | 1年期 | 不少于170 | 3500 | 种植密度不足标准的适当减少补偿。 |
2年期 | 5000 | |||
挂果期 | 3-4年 | 8500 | ||
丰产期 | 5年以上 | 不少于150 | 13500 |
二、葡萄园种植场所设施补偿标准
必要设施设备 | 水泥柱 直径(厘米) | 水泥柱密度(根/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注 |
有围栏、喷灌设施、水泥柱、铁丝、防护膜等,设施齐全。 | 不小于10 | 不少于80 | 14500 | 1.该标准只限于葡萄园种植基地的设施设备补偿。 2.该标准不含生产棚屋、硬化道路、三厢电力设备、大型抗旱机井等设施的补偿。 3.水泥柱直径和密度不足标准的适当减少补偿。 |
无围栏或喷灌设施,其他设施齐全。 | 11000 | |||
无围栏和喷灌设施,其他设施齐全。 | 7500 | |||
无围栏和喷灌设施,其他设施只有少部分。 | 2500 |
附件3:
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规格 | 种植密度(株/亩) | 移植补偿标准 | 备注 | |
直径 | 高度 | |||
4厘米(含4厘米)以下 | 1米以下 | 1000-3000 | 9800元/亩 |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该补偿含花卉苗木开挖、转运、栽种等环节中所有补偿。 3.种植密度不足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折算。 4.易地移栽的地点由被征地拆迁户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5.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最高不超过1.2米处的直径。 6.零星花卉苗木可按此标准折算成面积进行补偿。 |
1米以上 | 700-1000 | 10800元/亩 | ||
4-10厘米(含10厘米) | 160-700 | 13800元/亩 | ||
10-20厘米(含20厘米) | 50-160 | 360元/株 | ||
20-30厘米(含30厘米) | 30-50 | 960元/株 | ||
30-50厘米(含50厘米) | 20-30 | 1760元/株 | ||
50-70厘米(含70厘米) | 10-20 | 2660元/株 | ||
70厘米以上 | 1-10 | 3660元/株 |
附件4:
零星苗木移栽补偿标准
苗木 种类 | 规格 | 补偿标准 (元/株) | 备注 | |
直径 | 高度 | |||
零 星 苗 木 | 4cm以下 | 1m以下 | 5元/株 | 1、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55000元。 2、主要树种见说明1 |
4cm以上 | 1m以上 | 10元/株 | ||
5-9cm | 25元/株 | |||
10-14cm | 300元/株 | |||
15-19cm | 400元/株 | |||
20-29cm | 1500元/株 | |||
30-39cm | 2000元/株 | |||
40-49cm | 2500元/株 | |||
50-70cm | 3000元/株 | |||
70cm以上 | 3660元/株 |
说明:
1、零星苗木如:桂花树、香樟树、杜英树、银杏树、玉兰树、罗汉松、铁树、经叶木莲等树木,补偿标准含人工、辅材、吊装、运输等费用。
2、直径丈量取苗木离地三分之一处,最高不超过1.2m处位置。
3、调查登记时己枯死或未成活的苗木不计算实物量及补偿。
4、按面积计算补偿的成片苗木中直径10厘米以上的苗木,另按株调查登记和增加补偿,亩平直径10厘米以上的苗木株数20株以下的不扣减成片苗木补偿;超过20株的按每株占地4㎡相应扣减成片苗木补偿面积。
5、不同规格混栽的直径10厘米以上苗木,分别按株调查登记,按苗木规格实施补偿。
附件5:
桔树、茶园、草莓补偿标准
品 种 | 规 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桔 树 | 冠幅1.5米以下 | 6800元/亩 | |
冠幅1.5米—2.5米 | 100元/株 | ||
冠幅2.5米以上 | 150元/株 | ||
茶 园 | 未进入采摘期的 | 6800元/亩 | |
已进入采摘期的 | 9800元/亩 | ||
草 莓 | 6000元/亩 | 附属设施按5000元/亩的标准预算,据实补偿。 |
附件6:
水产养殖物及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一、水产养殖物补偿标准
品种 | 养殖密度 | 养殖时间(时段) | 补偿标准 |
龟鳖类 | 500只或300公斤/亩 | 4800元/亩 | |
珍珠 | 600只/亩 | 1年以内或4年(含4年)以上 | 2400元/亩 |
1年(含1年)以上至4年以下 | 3600元/亩 | ||
鳝鱼 泥鳅 | 网箱个数370个/亩且每箱1.5公斤以上 | 2880元/亩 | |
蛙类 | 25只/平方米 | 2880元/亩 | |
龙虾 | 150公斤/亩 | 2400元/亩 | |
蟹类 | 600只/亩 | 2400元/亩 | |
观赏鱼 | 身长5厘米(含5厘米)以下鱼苗,2万尾/亩;身长5厘米以上鱼苗,1万尾/亩 | 育苗期 | 2500元/亩 |
一般期 | 1750元/亩 | ||
说明:1.属空池期、歇业期或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以下的不予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含20%)—80%之间的,按实际密度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80%(含 80%)以上的,按标准补偿。 2.本标准含水产养殖物转运补损。 |
二、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类别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专业水产养殖场所 | 一 | 有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防护设施、完整的水泥护坡和水泥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20000元/亩 | 1.包干补偿含水产养殖场所内及周边的设施设备和树木,不含房屋。 2.养殖设施设备包括增氧机、抛撒机、电力设施等。 |
二 | 有完整的护坡和简易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14000元/亩 | ||
三 | 有简易的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7000元/亩 | ||
自然水塘等其他养殖场所 | 2000元/亩 |
附件7:
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一、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 种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补损标准 |
信鸽 | 信鸽脚上带有全国统一足环;鸽主持有省或市信鸽协会发放的《足环证》 | 100元/只 |
肉鸽 | 有巢盒、保健砂钵、栖架等必备的养鸽用具 | 3元/只 |
黑天鹅、天鹅、孔雀、斑嘴、鸿雁 | 有铁丝网、钢架屋(棚)、机井等禽类栖身设施和抽水设施等 | 100元/只 |
麂子、豪猪 | 有笼舍、遮阴网、机井、饲养池等设施 | 200元/只 |
兔 | 有笼舍、产仔箱、食碗、饮水器、喂料车等设备 | 10元/只 |
二、常规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 种 | 补损标准 | 备 注 |
狗 | 20元/条 | 1.该补偿只限于规模化专业养殖场; 2.转运未达到出栏(出售)条件的猪仔,对养殖户给予提前出栏(出售)补贴,补贴标准如下:10头以下(含10),1000元;11—50(含50)头,5000元;51—100(含100)头,10000元;101头以上,20000元。 |
猪、羊 | 50元/头 | |
牛、马 | 50元/头 | |
家禽类 | 5元/只 |
备注:异地续养场所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附件8: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房屋类别 | 补偿标准 | 主要特征 | |
钢 混 结 构 | 1400 | 二层以上建筑物,整板基础或桩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厘米眠墙。 | |
砖 混 | 一 类 | 1290 | 钢筋混凝基础或桩基础,现浇地梁,层层有圈梁,规定的构造柱,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米,24厘米眠墙。 |
二 类 | 1200 | 标准砖石基础或钢筋混凝基础,现浇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米,24厘米眠墙。 | |
三 类 | 1100 | 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现浇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米,24厘米斗墙。 | |
砖 木 | 一 类 | 800 | 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
二 类 | 700 | 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 |
木结构类 | 580 | 标准砖石基础,木柱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或杂砖和土筑混砌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 |
偏杂类 | 300 | 标准砖石基础,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3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2米以上。 |
说明: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2.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厘米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厘米以上的,每增减10厘米,住宅房屋补偿增减2.5%。
3.砖混和钢混结构的房屋基础深度超过1.2米的部分,给予超深基础补偿。
4.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9:
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 室外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 备注 |
钢混、砖混结构 | 600 | 1.住宅房屋室外设施以“一户一宅”为标准实行包干补偿。 2.住宅房屋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3.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外的其他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以30元/平方米的标准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也可用于弥补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内的设施包干补偿费的不足。 | 1.包干补偿含房屋室内外所有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和房前屋后树木。 2.固定围墙是指铁艺、水泥柱喷瓷漆的透视围墙和砖砌围墙等。 |
砖木结构 | 500 | ||
木结构类 | 400 | ||
偏杂类 | 100 |
附件10: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
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使用类型 | 主体结构补偿标准 | 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 备注 |
加工、生产等企业用房 | 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0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 | 200 | 1.涉及设备转运的,设备转运费结合市场行情另行补偿。 2.钢架结构的厂房按重置成本进行补偿。 3.经营性用房室外设施补偿标准: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4.加工、生产等企业用房、办公、办学等用房的室外设施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5.与住宅房屋连为一体的房屋不得分割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
经营性用房 | 按同类结构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补偿。 | ||
办公、教学等用房 |
附件11
其他类房屋类别认定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 类别 | 结构补偿标准 | 室内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 主要特征 | 备注 |
其他 一类 | 700 | 500 | 标准砖石基础、24眠墙或24斗墙,有独立山墙,完全围合,前后檐高3米(檐高参照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增减),钢架瓦屋面、大瓦屋面或树脂瓦屋面,内有装饰装修。 | 说明: 其他类房屋是指钢混、砖混、砖木、木结构、砖偏、砖杂类别房屋结构以外的房屋。 |
其他 二类 | 630 | 450 | 标准砖石基础、24眠墙或24斗墙,有独立山墙,完全围合,前后檐高3米(檐高参照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增减),石棉瓦屋面,内有装饰装修。 | |
钢架 一类 | 560 | 400 | 主体为钢架,24眠墙、24斗墙、13墙的四方围合,无独立山墙,檐口高度不低于2.6米,钢架瓦屋面、大瓦屋面、树脂瓦屋面或石棉瓦屋面,内有部分装饰装修。 | |
钢架 二类 | 300 | 100 | 主体为钢架,有两面及以上为24眠墙、24斗墙、13墙、隔墙板墙或铝合金结构的围合,无独立山墙,檐口高度不低于2.2米,钢架瓦屋面、大瓦屋面、树脂瓦屋面或石棉瓦屋面,内有部分装饰装修。 | |
钢架 三类 | 240 | 主体为钢架,有24眠墙、24斗墙、13墙、隔墙板墙、铝合金或其它结构的围合,无独立山墙,檐口高度低于2.2米,钢架瓦屋面、大瓦屋面、树脂瓦屋面或石棉瓦屋面。 |
附件12:
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区域 | 位置 | 补偿标准 |
玉霞、红云、郭家铺、斗姆湖街道 灌溪、石板滩镇 | 临主、次干道 | 800 |
临非主、次干道 | 640 | |
各乡镇圩场 | 临主、次干道 | 600 |
临非主、次干道 | 480 |
说明:
1.其他区域经营门面、家庭作坊以220元/㎡标准补偿;
2.办公、教学等用房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
3.住宅房屋出租用作住房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以200元/㎡标准补偿,最高补偿不超过每户20000元;
4.经营、生产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辅助面积或公用面积(如厕所、楼梯间、过道等)。
附件13: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3500元/户·次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
过渡费 | 1200元/户·月(过渡时间两年以内,含两年)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 |
1500元/户·月(过渡时间两年以上,自第三年开始计发) | ||
重建误工费 | 2500元/户·月 | 按六个月计算 |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助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2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
过渡费 | 30元/平方米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偏、杂、棚面积除外) |